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游景福即祭祀公業游寬義、游龍招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玄○○ 巳○○ 天○○ B○○○ 寅○○? 丑○○○ 辰○○ 戌○○? 酉○○ 癸○○ 辛○○ 甲○○○ 丙○○ 乙○○ 未○○ 午○○ 亥○○ 丁○○○ A○○○ 卯○○ 宇○○? 黃○○ 地○○ 申○○ 子○○即陳 戊○○即陳 宙○○○即 壬○○即陳 庚○○即陳 住台北市○○區○○里○○街四二巷一號 己○○○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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