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 告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宗
被 告 威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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