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456號
TYDV,92,訴,1456,200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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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富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峰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
  捌拾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
  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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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