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富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峰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
捌拾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
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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