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
被 告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兼右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邱柏東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同右
甲○○ 住桃園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 式。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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