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六洲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兼右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 告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