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82號
TYDV,92,補,182,200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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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 ○
  送達代收人 李淑鈴
右原告與被告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
陸萬伍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
捌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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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