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521號
TYDV,92,繼,521,200308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詹家世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四十八年一月四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五十之十號
)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