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2年度,237號
TYDV,92,全聲,237,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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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三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三二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 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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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