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景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劉建良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林揚傑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7320、7321、7325、9217、98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景超、劉建良、林揚傑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間於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供述之情節仍有不一,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勾串共犯之 虞,且加入詐欺集團,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 7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訊 問後,裁定自106 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雖於本院審理時 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認罪,供述之情節業已大致相符 ,並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惟公訴人及部分被告業己提起上 訴,而被告等前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情節不一之情無法 改變,於上訴審審理時依然可能翻供,且被告等均係加入詐 欺集團,本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本院認前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9 月19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