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1213號
TYDV,92,催,1213,200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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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B書記官 溫煥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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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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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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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佰伍拾伍萬玖仟│0000000 │  │
│ │司梁國光     │行        │           │貳佰壹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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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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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