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1205號
TYDV,92,催,1205,200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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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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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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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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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八五四─四   │    │壹  │叁佰陸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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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一一六七─七  │    │壹  │叁佰玖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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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