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904號
TYDV,91,訴,1904,200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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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吳成家
  被   告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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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