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吳成家
被 告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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