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彥
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律師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張西綢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邦彥、張西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邦彥係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雅士萊養生會館」負責人;被告張西綢則為現場協理 ,渠等共同基於意圖容留及媒介女子與人猥褻而營利之犯意 ,雇用成年女子潘蓉蓉等人擔任服務生,並自民國105年1月 某日起,與不特定之男客人,在上址,從事俗稱打手槍之猥 褻交易,其方式為,每次服務女子以手搓揉男客陰莖直至射 精止,代價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並由服務小姐從中取 得每小時 700元之報酬,餘由其二人朋分,而以此方式共同 媒介女子與他人從事上開猥褻行為而牟利。嗣於105年5月19 日21時許,經警喬裝為男客前往上址交易,正欲進行猥褻交 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監視主機1部、監視螢幕1個、 監視鏡頭6個、員工名冊1本、薪資表4張、月報表2張、刷卡 機1部、業績表1本及現金8萬400元,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劉邦彥、張西綢共 同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罪嫌。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 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劉邦彥、張西綢共同涉有前開圖利使人為猥 褻行為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劉邦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 為養生會館之現場負責人之事實、被告張西綢於警詢及偵查 中供稱其在養生會館上班並在現場負責接待男客之事實,及 證人陳丁魁於偵查中之結證,並有證人陳丁魁與被告張西綢 之錄音譯文、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配置圖、現場照片在卷可 稽,復有扣案之監視主機 1部、監視螢幕1個、監視鏡6個、 員工名冊1本、薪資表4張、月報表2張、刷卡機1部、業績表 1本及現金80400元為證等,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劉邦彥、張西綢均堅詞否認有何圖利使人為猥褻行 為之犯行,㈠被告劉邦彥辯稱:我們店裡面是從事按摩,伊 平常在店裡開會也有宣導,三令五申要幹部時常去巡包廂, 看有無違反之行為,不能容許美容師在包廂內從事性交易行 為,美容師如有違反,一旦發現,立即開除,而事發當時, 店內完全沒有任何猥褻行為,與起訴罪名不相當,也無人指 證起訴之事實,從警方查扣之帳冊也看不出有與服務小姐拆 帳之情等語;㈡被告張西綢辯稱:伊受僱於他人,要有客人 來,且伊講話比較直,有時候會為了留住客人亂說話,事實 上我們店裡面只有做按摩而已等語。經查:
(一)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益派出所警員陳丁魁、賴呈豪等 喬裝男客,前往「雅士萊養生會館」,分別與被告張西綢 、服務小姐潘蓉蓉、阮氏金珠、陳嫈惠等人對話進行蒐證 之錄影光碟內容:
1、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其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 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 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 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觀諸警員陳丁魁與 被告張西綢、服務小姐潘蓉蓉間之對話譯文內容(見本院 卷第65頁反面至第68頁)可知,被告張西綢並未主動向喬
裝男客之警員陳丁魁介紹店內有從事半套性交易及性交易 代價之情,而係警員陳丁魁先以「一樣半套的,外面都差 不多1700、1800,你們這邊就2400」、「你們要做全套的 話是都要帶出場?多少?」之話語試探後,被告張西綢始 告知「帶出去,3 小時5000」,警員陳丁魁再以「做半套 就2400,帶出去就5000?」確認,被告張西綢則回以「對 啊」(以上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以被告張西綢並非主 動向喬裝男客之警員陳丁魁提及半套性交易,而係被動回 應警員陳丁魁詢問之情觀之,是否足以推論被告張西綢自 始主觀上即有媒介喬裝男客之警員陳丁魁與店內服務小姐 為半套性交易之犯意,已有可疑,何況,喬裝男客之警員 陳丁魁係因應辦案之需,事實上並無與服務小姐從事性交 易之真意。之後,警員陳丁魁再以「如果我拿小費給小姐 ,能否叫小姐用嘴幫我做半套?」,經被告張西綢答覆「 不可能」、「都只用手而已」(以上見本院卷第66頁), 警員陳丁魁再問「半套多少?」,服務小姐潘蓉蓉(代號 11、綽號「小純」)當即回以「我們沒有做半套,我們這 裡只有按摩而已,按摩跟服務啦」,並向被告張西綢反應 「他說什麼要半套,哪有什麼半套」,被告張西綢雖表示 「有做手工服務」,並經服務小姐潘蓉蓉確認「我們這邊 就俗稱有服務」、「我們這裡是按摩,還有加手工」、「 沒有用嘴巴」、「這邊只有用手而已」(以上見本院卷第 67頁),服務小姐潘蓉蓉在第一時間即明確向警員陳丁魁 表示並無從事半套服務,依此觀之,被告張西綢及服務小 姐潘蓉蓉隨後所稱該店有提供之「手工服務」,是否即等 同警員陳丁魁先前所指之「半套性交易」,亦堪質疑。 2、觀諸警員賴呈豪與服務小姐阮氏金珠(代號19)間之對話 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68頁至第71頁)可知,警員賴呈豪 先向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稱「剛才經理有跟我介紹,半套就 是2400,我剛才也又問你說你今天做幾個了」,服務小姐 阮氏金珠答「我有做四個,只有一個是....」,未待服務 小姐阮氏金珠講完,警員賴呈豪即稱「做四個,有一個是 做半套,其他的是做什麼?」,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再答「 那個按摩而已」(以上見本院卷第68頁),警員賴呈豪再 問「那你今天說有做到總共有四個客人,有幾個有做半套 的?」,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一個」(以上見本院卷第 68頁反面),其後警員賴呈豪一再追問服務小姐阮氏金珠 關於半套性交易代價如何拆帳一事,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均 答稱不知道、還沒領到錢、朋友介紹進來幾天而已(以上 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依此,服務小姐阮
氏金珠雖有供稱查獲當天有為一個客人做半套之情,然服 務小姐阮氏金珠並無法詳細答覆從事半套性交易與店家拆 帳之方式,且警員賴呈豪亦未詳加查證服務小姐阮氏金珠 所稱與其進行半套性交易之男客為何人,以確認服務小姐 阮氏金珠前開陳述之真實性。再者,依據後續警員賴呈豪 與服務小姐阮氏金珠間之對話內容:警員賴呈豪問「那你 們幫客人做半套的時候有要戴套嗎?」、服務小姐阮氏金 珠答「阿?」、警員賴呈豪問「有戴套子嗎?」、服務小 姐阮氏金珠答「沒有」、警員賴呈豪問「阿?」、服務小 姐阮氏金珠答「沒有戴什麼阿」、警員賴呈豪問「沒有, 比較衛生的人家都會幫他戴套」、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 沒有、沒有,我們沒有戴什麼」、警員賴呈豪問「你們就 直接用手這樣處理?」、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阿?」、 警員賴呈豪問「沒有幫客人戴套子?」、服務小姐阮氏金 珠答「戴什麼套子?」、警員賴呈豪問「打手槍阿,你有 沒有幫客人戴套?」、證人阮氏金珠答「沒有」、警員賴 呈豪問「所以說你們應該也不會有戴套子,都沒有戴?」 、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我們有那個、洗手的在那邊」、 警員賴呈豪問「洗手間在那裡就對了,但是要戴一下比較 衛生阿,對不對?」、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人家我是, 今天我就會幫,真的今天我會幫(以手比一)」、警員賴 呈豪問「我知道你今天做一個而已,我是建議你,還是要 衛生、衛生要注意一下」、服務小姐阮氏金珠答「真的可 能不做了,有點嚇到」(以上見本院卷第71頁正面、反面 ),依此,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對於警員賴呈豪所稱「戴套 」、「打手槍」等話語,呈現似懂非懂之反應,衡情以觀 ,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對於警員賴呈豪所指「半套」性交易 之真實義涵似乎未達充分明瞭之程度。
3、觀諸喬裝男客警員陳丁魁與服務小姐陳嫈惠(編號18)間 之對話譯文內容(見警卷第219至221頁)可知,喬裝男客 之警員陳丁魁首先提問「如果你幫客人做半套2400元你可 以拿多少?」,服務小姐陳嫈惠回答「我沒有」,警員陳 丁魁又問「你剛才說你做半套,現在說沒有」,服務小姐 陳嫈惠答「不是啦,是不小心」,警員陳丁魁再問「你剛 才已經承認,現在又在說些有的沒的,你這樣的態度」, 服務小姐陳嫈惠答「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時候來 這裡按摩,有時候做兩個鐘頭」、「有時候做三個鐘頭」 、「按摩,純按摩這樣子,然後有時候會不小心碰到客人 ,用油按摩會不小心會碰到」,警員陳丁魁問「你有沒有 用手幫他弄出來」,服務小姐陳嫈惠答「有時候客人會反
應,然後我就會碰到這樣子」(以上見警卷第 219頁)、 「就沒有幫他弄出來」,警員陳丁魁再追問「你有沒有用 手握住他的生殖器把它弄出來」,服務小姐陳嫈惠答「是 不小心,就是油壓,對啦,油壓的時候會碰到」,警員陳 丁魁又問「你剛剛說你用手幫客人打出來」,服務小姐陳 嫈惠答「沒有啦」、「我的意思是說我來這裡做,然後我 只是按摩這樣子而已阿」,警員陳丁魁再問「你不是每一 個會做,但是有的做手工,你有用嘴巴幫人做過嗎?」, 服務小姐陳嫈惠答「不曾」,警員陳丁魁再問「都用手」 ,服務小姐陳嫈惠答「對」,警員陳丁魁問「都是用手, 不曾用嘴巴?」,服務小姐陳嫈惠答「不曾」,警員陳丁 魁再問「就是用手一直打打出來這樣嗎?」,服務小姐陳 嫈惠答「對對對」(以上見警卷第 220頁),之後服務小 姐陳嫈惠有表示伊做半套2400元,實際抽1500元,其他都 是公司的(以上見警卷第 221頁),依此觀之,服務小姐 陳嫈惠固曾稱有做半套之情,然喬裝男客之員警於對話過 程中,並未詳細追問服務小姐陳嫈惠所稱進行半套性交易 之具體時間及男客姓名,而對照卷附之105年5月19日業績 表(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反面),查獲當天該 代號18之服務小姐陳嫈惠並無接待過任何男客之紀錄,則 服務小姐陳嫈惠所稱為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之具體時間、 對象,均無從比對查證,而服務小姐陳嫈惠於警詢中亦否 認有從事半套性交易之情(詳如下述),則服務小姐陳嫈 惠於前開對話譯文中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即屬可疑。(二)對於本案承辦警員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益派出所警員陳 丁魁、賴呈豪、江柏霖、游智硯等人下列之證述內容: 1、證人即喬裝男客之警員陳丁魁雖於偵查中證稱:伊是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105年5月19日我 們有去雅士萊養生會館執行搜索勤務,我們有先向法院聲 請搜索票,搜索當日我們有三個人先進去,分別被帶去不 同包廂,伊是被告張西綢帶的,被告張西綢有跟伊介紹半 套及全套之消費方式,店內的是半套,如果全套的話要帶 出場,有譯文可證,我們是在房間內錄音的等語(見偵卷 第32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剛開始是因為一位 不願具名之民眾檢舉這家店有從事意圖營利容留為猥褻之 行為,並提供相關情資,我們再利用相關情資做證據蒐集 ,證據齊全之後,我們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 天,伊有喬裝為客人,並與該店協理即被告張西綢及店內 服務小姐潘蓉蓉、陳嫈惠有對話,並有錄音的情形;被告 張西綢提到所謂「手工」的意思應該是俗稱的打手槍;伊
想潘蓉蓉的意思應該是沒有意義的談話,伊的意思應該是 潘蓉蓉不好意思直接說;伊不確定被告張西綢所帶來綽號 「小純」之女子為潘蓉蓉;「小純」所說用嘴巴的部分是 指半套的性交易,即俗稱之打手槍,伊認為「小純」當時 也知道;他們店內應該有規定不可以跟客人講做半套,所 以「小純」一開始才會向伊表示她沒有做半套;依照伊與 服務小姐陳嫈惠的對話內容,服務小姐有向伊表示用手幫 客人打手槍做半套性交易的話,她可以從中抽取1000多元 ;被告張西綢介紹的「小純(即潘蓉蓉)」當時即已否認 有做半套,那時伊有告訴她說如果沒有,伊要換人,之後 潘蓉蓉沒有真的幫伊做半套,也沒有對伊做任何猥褻行為 ,伊主觀認為潘蓉蓉講真的,伊沒有客觀證據證明潘蓉蓉 以前有做過半套,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張西綢之前有介紹 任何服務小姐跟男客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當天是伊先主 動詢問半套性交易之價格,我們事後沒有在店內蒐證,確 認服務小姐阮氏金珠所稱與其進行半套性交易之男客為何 人,也沒有辦法查證,當天有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大概、 稍微比對一下,但沒有比對出來,業績表應該可以顯示出 來每個小姐當天所服務之客人大概有幾位,阮氏金珠不是 由伊做筆錄,所以伊無法確認阮氏金珠當天有無幫一位男 客做半套,伊係依據與被告張西綢、服務小姐潘蓉蓉對話 之內容認定這間店有從事半套性交易,但沒有辦法確認這 間店從事半套性交易之犯罪時間等語(見本院卷第72至77 頁),然對照喬裝男客之警員陳丁魁與被告張西綢、服務 小姐潘蓉蓉、陳嫈惠間之前開對話譯文可知,對於半套性 交易之價格,均是證人陳丁魁率先提起並一再追問,並非 被告張西綢或服務小姐主動介紹,此與證人陳丁魁前開證 述內容有所出入;再者,依據卷附雅士萊養生會館105年5 月19日業績表(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反面)之 記載,服務小姐陳嫈惠於當日並無接待過任何男客之紀錄 ,且證人陳丁魁警員就其所稱據以發動搜索之情資來源, 亦未見有何男客實際前往雅士萊養生會館進行過半套性交 易之親身經歷。從而,本院尚難依憑證人即警員陳丁魁之 前開證述內容,據以認定被告劉邦彥、張西綢有起訴書所 指媒介不特定男客與店內服務小姐為半套性交易之犯行。 2、證人即喬裝男客之警員賴呈豪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執行 搜索當天伊有喬裝男客與店內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對話並有 錄音,伊一開始是用手機錄影、錄音,但因有LINE進來, 錄影、錄音被迫中斷,中斷以後必須再重啟,所以沒有辦 法錄到那一段;當場有經理「家家」向伊介紹店內消費方
式,半套就是2400元,伊無法確認「家家」是何人,但不 是在場被告張西綢,此段錄音檔也沒有留存;當天錄完音 後,阮氏金珠沒有對伊為任何猥褻行為;伊只確認阮氏金 珠當天有做一個半套,阮氏金珠說忘記了、也不可能每一 個去留資料,因男客之年籍不清楚,所以沒有查到阮氏金 珠是跟何人從事半套性交易;當天進去沒多久,臨檢燈就 亮了,我們同事就進來,進來後伊想阮氏金珠也沒有辦法 對伊再做涉嫌妨害風化之相關行為,伊就直接詢問阮氏金 珠最近是否曾做過相關之事情,伊也怕阮氏金珠太緊張, 就試著跟阮氏金珠用聊天方式講,阮氏金珠就很明白地告 訴伊有服務四個客人,其中一個客人是做半套,且替客人 從事半套性交易並沒有戴套;當天伊跟阮氏金珠都在包廂 裡面,店內蒐證是其他同仁在做,伊就是陪阮氏金珠,直 到整個店裡面調查完畢一起回去派出所,伊都沒有離開包 廂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然細繹喬裝男 客之警員賴呈豪與服務小姐阮氏金珠間之對話內容,可見 來自越南之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對於警員賴呈豪一再指稱之 「戴套」、「打手槍」等話語,並非全然理解,以致有答 非所問之情形,則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對於證人賴呈豪警員 所指「半套」之真意,能否理解,即有可疑;再者,觀諸 雅士萊養生會館105年5月19日業績表(見本院卷第116頁 反面至第117頁反面),代號19號之店內服務小姐阮氏金 珠於105年5月19日查獲當天,總共接過五名男客,服務時 間分別為當日10時58分、13時38分、15時55分、18時25分 、20時49分,客人姓名記載為「阿達」、「呂」、「林」 、「(空白)」、「(空白)」,本案並未當場查獲男客 與店內服務小姐阮氏金珠從事半套性交易之情,而服務小 姐阮氏金珠亦未曾具體指證其為何男客進行半套服務,依 該業績表之記載內容,亦無法判別店內服務小姐阮氏金珠 係與何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則本院自難依憑證人即警員 賴呈豪之前開證述內容,形成被告劉邦彥、張西綢有起訴 書所指媒介不特定男客與服務小姐為半套性交易之犯行。 3、依證人即喬裝男客警員江柏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偽 裝消費者跟店內服務小姐黃秋紅接觸,黃秋紅沒有對伊做 出任何猥褻行為,伊與黃秋紅之對話,伊有要錄但沒有錄 到,不知道是密錄器的問題,還是伊壓到;當時是劉家蓁 帶伊去 302號房,劉家蓁有對伊介紹店內的消費半套2400 元、全套5000元、不能在店內從事全套的行為,但也沒有 錄到;黃秋紅沒有主動告訴伊她從事半套或其他服務如何 計費;印象中劉家蓁有問伊是否第一次來這種店消費,伊
回答「是、不知道外面行情、請劉家蓁大概講一下雅士萊 養生會館的消費」,劉家蓁一開始就提2400元,伊沒有聽 到什麼正常按摩,伊有問如果要做進一步的服務,劉家蓁 說要帶出去外面的旅館開房間就是5000元;伊忘記當天是 伊主動向劉家蓁詢問半套之價格,還是劉家蓁主動告知做 半套是24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5頁)可知,服務小 姐黃秋紅並未向證人江柏霖警員告知店內有從事半套性交 易之情。至於,劉家蓁係在雅士萊養生會館擔任幹部服務 生,負責接待客人帶往包廂之工作,其於警詢中明確陳稱 該店沒有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服務(見警卷第35至36頁 ),明顯與證人江柏霖警員前開證述有所出入,而證人江 柏霖警員既無法提出相關之錄音或錄影,以證實劉家蓁有 向其介紹半套性交易之消費,本院認為尚難依證人江柏霖 警員之前開證述,據以認定被告劉邦彥、張西綢有起訴書 所指媒介使人為半套性交易之犯行。
4、依據證人即警員游智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喬裝男客員警 跟店內服務小姐之錄音內容,都是經由伊逐字聽過翻譯, 轉成書面附在警卷內做為證據;錄音時伊沒有在現場聽到 他們的對話內容;譯文中無法判斷阮氏金珠說的內容是講 真的還是假的;從錄音檔也聽不出來服務小姐陳嫈惠跟男 客說的是真的還假的;本案伊是協辦,除了製作譯文外, 有在現場一樓做蒐證,樓上沒有上去,回到派出所時有幫 忙打筆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反面至第140頁)可知, 證人游智硯對於被告張西綢、按摩小姐阮氏金珠、陳嫈惠 、潘蓉蓉等人與喬裝男客之警員對話時,既未實際在場親 眼目睹、親耳聽聞之人,亦非具有實際經驗為基礎之專業 鑑定人,則證人游智硯在本院審理中就喬裝男客之警員分 別與被告張西綢、店內服務小姐間對話錄影譯文內容之解 讀,僅屬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之規定,就此部分之陳述,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附此敘明。
(三)證人即雅士萊養生會館之服務小姐陳嫈惠、阮氏金珠、黃 秋紅、潘蓉蓉、張玉嬿、陳妍潔、阮美銀、曾繁榮、陳色 環、吳季霞、黃馨儀、劉平紅、陳芷嫻、林雪斌、王文、 吳月玲、張樣弟、郭育秀、黃英主、何玉英、王麗君、胡 心怜、尚蘭芬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雅 士萊養生會館沒有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服務之情。各該 證人之證述內容,詳如下述:
1、證人即編號18之服務小姐陳嫈惠於警詢中證稱:伊是店內 的按摩師,工作內容就是為客人按摩,伊是從105年3月 4
日才去雅士萊養生會館工作幫客人按摩,伊不知道該店有 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沒有為客人從事半套或全套 性交易,店家也沒有要求伊要為客人做性交易等語(見警 卷第57至61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105年3月曾 經在雅士萊養生會館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純按摩,被告 劉邦彥、張西綢是幹部主管;105年5月19日警察到場執行 搜索前,伊在 4樓休息室,員警有問伊有無從事半套性交 易,伊說沒有,伊於警詢中有告訴警察,伊是純按摩,全 身都推油,有時候不小心會碰到男性客人之生殖器官,伊 並沒有幫客人把生殖器裡裡面的東西握弄出來,員警問伊 「就是用手一直打打出來這樣嗎?」,伊有回答「對對對 」,伊不知道當時回答如此內容之意思,員警問伊「都是 用手,不曾用嘴巴?」,伊回答「不曾啦,油膩膩的那樣 很恐怖」的意思,是手已經很油了,怎麼可能把男性的重 點用嘴巴怎麼樣,員警問伊「這樣你做半套你可以抽多少 ?」,伊回答「1000多元」,是因為員警一直強調半套這 句話,伊不曉得怎麼回答,伊只是在裡面做純按摩,有時 候幫客人做3個小時就有可能抽成1千多元,這是店內的抽 成方式,不是指從事半套性交易之抽成方式,伊在這家店 營業期間,沒有幫客人從事半套性行為,當時員警一直很 籠統進來就是指半套、全套這一方面的服務,伊不認同他 有色情的說法;伊不知道店裡其他小姐有無幫客人從事半 套或全套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反面至第145頁) 。至於,觀諸前開喬裝男客警員陳丁魁與證人陳嫈惠間之 對話譯文,證人陳嫈惠固曾提及為客人做半套2400元可以 抽1500元之情(詳如前述),然依據卷附之雅士萊養生會 館105年5月19日業績表(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 反面)即可知悉,證人陳嫈惠於查獲當日並無接待過任何 男客,且卷內亦無任何男客指證有與證人陳嫈惠從事半套 性交易之情,而證人陳嫈惠於警詢中即嚴詞否認有從事半 套或全套性交易之情,則證人陳嫈惠此部分對話內容,顯 無從資為不利於被告劉邦彥、張西綢之積極事證。 2、證人即編號19之服務小姐阮氏金珠於警詢中證稱:伊是雅 士萊養生會館的按摩小姐,警方執行搜索時,當時伊正在 301 號包廂準備為客人服務,但包廂的燈就亮起來了,而 且店內員工就在包廂外喊警察臨檢,客人也就跟著表明警 察身分並且出示搜索票,然後就要伊坐旁邊並且問了伊一 些工作的問題;警方問伊消費如何算?今日客人是做半套 或全套性交易?今日與客人是否已收錢?是否與店家拆帳 ?分得金額為何?與客人從事半套性交易時有無戴保險套
?伊回答警方消費方式伊不清楚,今日共服務四名客人, 其中三個客人是做純按摩,有一個客人是做半套的,客人 消費的錢都在店家那邊,伊還沒跟店家拆帳,與客人從事 半套性交易實無戴保險套,因為旁邊就有洗手間了;其實 伊不知道伊為客人做的服務是不是半套服務,因為幫客人 按摩時,那客人有摸伊的腳,伊以為那就是半套服務,所 以才會告訴警方伊有做一個半套的;約於當天11時在店內 忘記哪一個包廂為一名年約30多歲男子做服務的,客人完 成交易也付了2100元給櫃檯了;伊不知道何謂半套性交易 ,伊當時因為太緊張,才會回答警方「(為客人做半套性 服務時)沒有戴保險套因旁邊就有洗手間」;因為當下伊 太緊張了,才會回答警方「服務四個客人,有三個客人是 純按摩,有一個是做半套的」;伊沒有在雅士萊養生會館 從事非法性交易,伊當時太緊張了,才會在搜索當下回答 「有從事半套性交易」;伊是店內的按摩師,工作內容就 是為客人按摩,伊是從105年5月16日才去雅士萊養生會館 工作幫客人按摩,當天喬裝客人之警方是由店內幹部劉家 蓁引導至包廂內並且介紹消費方式;伊不知道該店有無提 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店家沒有要求伊要為客人做性交易 等語(見警卷第49至56頁)、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5年5 月初到雅士萊養生會館,上班沒有幾天,幹部會介紹店內 的消費方式,店內沒有從事色情按摩,伊跟警察說有,是 因為警察一直恐嚇伊,當時伊很緊張,伊不知道半套是做 什麼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之 前在雅士萊養生會館工作,做幾天而已,應徵之工作內容 為幫客人按摩身體,客人會穿褲子,其他脫掉,105年5月 19日晚上伊是第五天上班,工作地點在 301室,當時有警 察持搜索票到場執行搜索,警察跟伊談話時,伊有表示當 天服務四個人,其中三個是純按摩,有一個是做半套的, 但伊不懂什麼是半套,客人是做半個小時而已,當時員警 有詢問伊從事半套服務有無戴保險套,伊因不知道半套是 什麼,就說沒有,又伊回答「因為旁邊有洗手間,所以不 用戴保險套」,是因為我們按摩好就要洗手,員警這樣問 伊,伊不知道就這樣回答,員警一直講,讓伊很害怕,因 伊剛來上班沒多久,不知道員警在問什麼,後來在警局時 ,伊有跟警察說伊以為客人摸伊的腳就是做半套,才告訴 警察這些事,伊當時很緊張,伊不知道何謂性交易、打手 槍,不知道什麼是半套,當場警察也沒有跟伊解釋何謂半 套,伊以為幫客人按摩半個小時就是半套;被警察查獲當 天,伊總共服務五位客人,都沒有作幫客人按摩性器官之
行為,伊於警詢中說「服務過四個,其中一個」的意思, 是指在警察之前伊有服務四位客人,其中有一人(即第三 個)是做半小時而已,伊在雅士萊養生會館代號是19號, 伊在雅士萊養生會館沒有做過幫客人按摩性器官之服務等 語(見本院卷第170至173頁)。觀諸喬裝男客之警員賴呈 豪與證人阮氏金珠間之前開對話內容(詳如前述),呈現 答非所問之情形,衡以證人阮氏金珠來自越南之中文程度 ,在處於雅士萊養生會館內突遭喬裝男客之警員臨檢、問 訊之情境下,對於警員賴呈豪之詢問事項,無法充分理解 ,而為不符真意之陳述,亦非無可能。又依據被告劉邦彥 於本院審理中供稱:105年5月19日查獲當天店內業績表, 在小姐欄內代號後面有寫「6」的意思,就是6節,我們半 小時為1節,代表該客人按摩時間3小時,代號19號就是阮 氏金珠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對照105年 5月19日業 績表之記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反面) ,當天證人阮氏金珠共服務五位客人,前面四位客人,在 小姐欄除記載代號「19」外,均有記載代表服務節數之「 6」,僅有第五位客人部分未記載,依被告劉邦彥所言,6 節代表該客人按摩時間為 3小時,則證人阮氏金珠證稱其 向警員稱有一個客人是做半套,係因誤認其當日為第三位 客人僅做半小時等語,雖與該事證不符,然依據該業績表 之記載,當日證人阮氏金珠所服務之前四位客人部分,並 無特別註記之情事,則證人阮氏金珠向喬裝男客之警員賴 呈豪所述服務的四位客人中有一位是做半套之情,是否屬 實,確實可疑。是以,本院認為證人阮氏金珠與喬裝男客 之警員賴呈豪間之前開對話內容,尚難資為不利於被告劉 邦彥、張西綢之具體事證。
3、證人即服務小姐黃秋紅於警詢中陳稱:伊於105年5月初開 始在雅士萊養生會館從事按摩工作,雅士萊養生會館沒有 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也沒有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 服務,幹部或服務小姐均沒有要伊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 服務等語(見警卷第63至66頁)。
4、證人即編號11之服務小姐潘蓉蓉於警詢中陳稱:伊是雅士 萊養生館的按摩小姐,工作內容就是為客人按摩,伊是從 105年4月間才去雅士萊養生館工作幫客人按摩,伊不知道 該店有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店家沒有要求伊要為客 人做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67至69頁)。
5、證人即編號 101之服務小姐張玉燕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 10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 在2樓202室內與男客潘正豐進行全身按摩,伊係於當日19
時左右由店內店內幹部引導至 202號包廂,包廂內已有客 人潘政豐,他說工作太累,要伊單純的做一下全身按摩, 當時伊已經做完全身按摩了,伊不知道、也沒有聽說過該 店有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公司或幹部沒有要求我們要 提供其他服務,只是單純按摩等語(見警卷第70至71頁) 。
6、證人即編號22之服務小姐陳妍潔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10 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在 2樓205包廂為客人黃瑞國進行全身按摩,正為客人做肩頸 刮痧時,警方就進來店內執行搜索;伊是店內的按摩師, 工作內容就是為客人按摩,客人黃瑞國是做單純的按摩, 伊不知道店內有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沒有為客人 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店家沒有要求伊為客人做性交易 等語(見警卷第74至79頁)。
7、證人即編號97之服務小姐阮美銀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10 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在 2樓206包廂準備與客人楊博富進行全身按摩,才按摩到客 人肩頸時,警方就進來店內執行搜索;伊是幹部叫伊到20 6 室去幫客人楊博富按摩,是要單純的按摩,客人進來後 說頸部很酸,叫伊幫忙按頸部就好了,按摩到頸部時警方 就進來了,伊不知道店內有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 沒有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服務,幹部或服務小姐沒有要 伊為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服務,伊第一次到該店服務, 伊是應徵美容師,所以做美容師按摩工作等語(見警卷第 84至87頁)。
8、證人即編號29之服務小姐曾繁榮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10 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在 2樓211室內與客人按摩,伊進入包廂與客人按摩還沒結束 ,警方就進來店內執行搜索;伊幫客人洪宗傳進行全身按 摩,伊只知道店內有提供按摩,其他就沒聽說過,伊不知 道雅士萊養生會館店內有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進 入該店工作,受指派至包廂內幫客人進行按摩,過程沒有 要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92至95頁)。 9、證人即編號119 之服務小姐陳色環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 10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 在3樓305室內準備與客人張秉勝進行全身按摩,當時伊正 泡茶給客人張秉勝喝完後,客人就換上我們店家提供的按 摩衣服後,伊正要給客人按摩時,警方就進來店內執行搜 索;伊不知道該店內有無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張秉勝 進入該店不是要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他只要來按摩跟
刮痧,伊沒有向張秉勝告知有全套或半套性交易等語(見 警卷第101至104頁)。
10、證人即編號1之服務小姐吳季霞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105 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就在3 樓 306室內與客人張議聰按摩,伊進入包廂與客人按摩還 沒結束,警方就進來店內執行搜索;伊幫客人張議聰進行 背部按摩;約於當日20時40分許,由雅士萊養生會館地內 幹部劉家蓁將客人張議聰帶到 306號包廂指派伊幫客人按 摩服務,伊只知道店內有提供按摩,其他伊就沒聽說過, 雅士萊養生會館店內沒有提供半套或全套性服務,伊進入 該店工作,受指派至包廂內幫客人進行按摩,過程沒有要 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等語(見警卷第109至111頁)。 11、證人即編號123號之服務小姐黃馨儀於警詢中陳稱:警方 於10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伊 就在3樓309室內與客人杜宏元正在房間內觀看電視;伊在 雅士萊養生會館擔任按摩師,伊只知道雅士萊養生會館是 按摩指壓服務等語(見警卷第115至118頁)。 12、證人即編號38之服務小姐劉平紅於警詢中陳稱:伊是105 年3月上旬開始在雅士萊養生會館工作,工作性質就是幫 客人全身按摩,警方於105年5月19日21時許,持法院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