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81號
TCDM,106,訴,38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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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官坤堂
被   告 官哲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5658 、304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坤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官哲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 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官坤堂 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為被告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刑事被 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偵25658 卷第117 、118 、120 頁)。然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 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2 紙 、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1 份等在卷可參。又被告經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派警拘提,亦未到案,復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 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 年9 月7 日投檢蘭厚106 助281 字第10699085 78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本院拘票、報告 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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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