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玲
何志遠
呂理秀
呂理琴
吳景梤
廖國勛
陳政宇(原名陳宗仁)
王維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567、2
568、2571、8091、10355、14712、15960、16880號),於中華
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通 譯 劉書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436號簡易判決、104年 度中交簡字第317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 確定,前開所犯2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4月3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辛○○前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8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4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原名陳宗 仁)前於10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 簡字第2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4年 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 中交簡字第406號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266號簡 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前開所犯3罪, 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確定,於104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丙○○、乙○○、戊○○、己○○4人分別擔任性交易應 召女子之仲介經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哥」之 應召集團合作,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 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水哥」應召集團旗下 擔任招攬男客人員利用網路或電話邀約有意從事性交易之 男客至指定臺中市之汽車旅館、賓館或男客住處,復由「 水哥」應召集團之機房人員以電話告知丙○○(負責接撥 電話、向應召女子收帳及與「水哥」集團指定人員對帳) 、乙○○(負責向應召女子收帳及與「水哥」集團指定人 員對帳)、戊○○(負責接撥電話、記帳)、己○○(負 責接撥電話)有男客欲從事性交易之訊息及性交易地點,
丙○○、乙○○、戊○○、己○○再各於附表一、二所示 時地,通知附表一、二所示應召女子自行開車、騎車或搭 乘計程車前往附表一、二所示汽車旅館、賓館或男客住處 ,由上開應召女子與男客為「全套」性交易(口交及男客 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內直至射精),應召女子向男客收取 性交易費用後,扣除本身應得之性交易代價,其餘交給丙 ○○、乙○○、戊○○、己○○依應召女子「二底」、「 三底」、「四底」等不同等級,從中抽取新臺幣(下同) 300元(即應召女子分得1,700元)、400元(即應召女子 分得2600元)、500元(即應召女子分得3,500元),丙○ ○、乙○○、戊○○、己○○再將所餘(即扣除應召女子 及丙○○等人應得金額)於一段時間後彙整交給「水哥」 應召集團指定人員,丙○○每月可獲利5萬元,乙○○、 戊○○每月約共可獲利8萬元,己○○每月可獲利2萬元。 嗣警方於106年1月12日中午12時15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 ○區○○○街00號11樓之9B棟丙○○租屋處拘提丙○○到 案,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下 午1時5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丙○ ○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 另於106年1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巷00號11樓乙○○、戊○○住處執行 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4.至24.所示之物。(三)「水哥」應召集團以不詳管道招攬本國籍女子及偽以自由 行旅遊名義申請來臺然實欲從事性交易之中國大陸籍女子 ,透過網際網路在臉書等網站刊登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 LINE等方式,招攬不特定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租賃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0○000號等3棟透天厝2、3、5、6 、7樓(該3棟透天厝2樓經打通成為一整體相通連處所, 下稱甲地點,以辛○○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00 號5、6、7、12樓(下稱乙地點,以丁○○名義承租), 以甲、乙地點所分隔或各層多間套房作為媒介、容留上開 本國籍女子及中國大陸籍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場所,另 約自105年7月間及同年9月間起,分別雇用與「水哥」應 召集團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人為性交行為而 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之庚○○(綽號胡椒)、甲○○( 綽號阿維)擔任甲地點之早班人員(即每日11時至20時) ,負責帶領中國大陸籍年籍不詳之女子寶兒(307室)、 奇異果(706室)、寶貝(即郭小春,307室)、可唯(70 5室)、伊凡(707室)、蜜語(305室)、晴兒(707室) 至上開樓層房間與男客為性交易並收取性交易費用、清潔
房間與打掃環境,其中於106年1月12日,在甲地點,共媒 介、容留性交易16次,每次全套性交易向男客收取2,800 元,應召女子可獲得2,000元(中國大陸籍應召女子於返 回中國大陸之際始結算來臺期間性交易總所得);又約自 105年10月間及同年11月間起,雇用與「水哥」應召集團 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之丁○○、辛○○各擔任乙地點之經理、 早班人員,丁○○負責紀錄、監視中國大陸籍及本國籍應 召女子與男客性交易情形,辛○○則負責帶領中國大陸籍 及本國籍應召女子至套房與男客為全套或半套(以手按摩 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性交易、收取性交易費用、打掃與 提供應召女子飲食,其中於106年1月12日,在乙地點,共 媒介、容留性交易12次,每次全套性交易向男客收取2,80 0元,應召女子可獲得1,400至1,500元或人民幣260元(中 國大陸籍應召女子於返回中國大陸之際始結算來臺期間性 交易總所得),每次半套則向男客收取1,800元,應召女 子可獲得1,000元,其餘歸應召集團所有,丁○○、辛○ ○、庚○○、甲○○每月可領取約2至3萬元薪資,每媒介 成功1次另可額外抽取10元之報酬,辛○○尚因以其名義 承租甲地點,每月可額外獲得2,000元報酬。嗣警方⒈於1 06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前往甲地點搜索,扣得如附 表三編號25.至48.所示之物,另分別在301室、305室、30 7室、606室、705室、706室、707室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 物。⒉於106年1月12日下午3時20分許,前往乙地點搜索 ,當場查獲本國籍應召女子胡語婕與中國大陸籍應召女子 劉麗(106年1月9日入境臺灣)、張煥蘭(106年1月5日入 境臺灣)、李元元(105年12月30日入境臺灣)、陳雪梅 (105年12月30日入境臺灣)及男客陳明發、羅榮風、廖 炳程與賴彥昇,並自乙地點7樓之2內扣得如附表三編號49 .至63.所示之物,,另分別自劉麗、張煥蘭、李元元、陳 雪梅處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四、附記事項: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 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 別係被告丙○○、乙○○、庚○○、甲○○、辛○○、「 水哥」應召集團所有供共同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或犯罪所 得,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 確,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 分屬使用如附表四所示扣案處所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應召女子、如附表五所示之應召女子劉麗、張煥蘭、李 元元、陳雪梅所有,均非被告等人所有,且與本件犯行無 關,爰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上該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其孳息,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 得以預防犯罪,犯罪行為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 而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 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 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 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 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 ,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 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 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 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丙○○、乙○ ○、戊○○、己○○、丁○○、辛○○、庚○○、甲○○ 等人,每月獲利分別為5萬元、4萬元、4萬元、2萬元、2 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而依被告等人為本件妨害 風化犯行之時間:被告丙○○為5個月,被告乙○○、戊 ○○、己○○均為4個月,丁○○為4個月、辛○○為3個 月、庚○○為7個月、甲○○為5個月,是被告丙○○因上 開犯罪之所得即為25萬元(5萬×5=25萬)、被告乙○○ 、戊○○為因上開犯罪之所得即均為16萬元(4萬×4=16 萬)、被告己○○、丁○○因上開犯罪之所得即均為8萬 元(2萬×4=8萬)、被告辛○○因上開犯罪之所得即為6
萬元(2萬×3=6萬)、被告庚○○因上開犯罪之所得即 為14萬元(2萬×7=14萬)、被告甲○○因上開犯罪之所 得即為10萬元(2萬×5=10萬),另辛○○尚因以其名義 承租甲地點,每月可額外獲得2,000元報酬,而甲地點自 105年7月間起至106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共承租7個月 ,辛○○另可獲取之報酬為1萬4千元,故辛○○之犯罪所 得共為7萬4千元(6萬+1萬4千=7萬4千),是以被告8人 因本件犯罪所得之上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罪名項下,予以宣告 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廖明瑜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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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應召時間 │應召地點 │交易金額 │應召小姐 │附註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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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5年8月16日│臺中市南屯區田心北│8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2時許 │三巷1 弄57號涵館汽│ │之女子 │ │
│ │ │車旅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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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大里區勝利二│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5時許 │路62號羅馬假期汽車│ │自稱「紫琳」│ │
│ │ │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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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 │35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0時許 │段133號新驛旅店台 │ │自稱「紫琳」│ │
│ │ │中車站店205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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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北屯區昌平東│1萬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1時許 │三路59號好勝地汽車│ │自稱「檸檬」│ │
│ │ │旅館808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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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中區柳川西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1時許 │3段19號沐旅商旅-柳│ │自稱「紫琳」│ │
│ │ │川館703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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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中區台灣大道│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2時許 │1段441號奇異果快捷│ │自稱「紫琳」│ │
│ │ │旅店-中正店601號房│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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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1萬元 │姓名年籍不自│通訊監察譯文 │
│ │15時許 │路98號歐遊國際連鎖│ │稱「紫琳」之│ │
│ │ │精品旅館-台中館302│ │女子 │ │
│ │ │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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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6時許 │七路188號波特曼精 │ │自稱「紫琳」│ │
│ │ │品商務汽車旅館222 │ │之女子 │ │
│ │ │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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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北區山西路1 │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8時許 │段86號簡愛汽車旅館│ │自稱「紫琳」│ │
│ │ │206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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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9時許 │道4段458號都樂休閒│ │自稱「紫琳」│ │
│ │ │旅館502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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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0時許 │2段518號心月自然旅│ │自稱「愛妃」│ │
│ │ │館205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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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35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2時許 │路1段399號錸得汽車│ │自稱「愛妃」│ │
│ │ │旅館215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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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東區旱溪街 │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2時許 │396號富苑商務汽車 │ │自稱「小A」 │ │
│ │ │旅館202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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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北屯區綏遠路│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3時許 │2段91號麗緹汽車旅 │ │自稱「彤彤」│ │
│ │ │館22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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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3時許 │3段388號台中之星設│ │自稱「小A」 │ │
│ │ │計旅店B12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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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105年8月19日│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 │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時許 │段133號新驛旅店台 │ │自稱「小A」 │ │
│ │ │中車站店215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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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105年8月21日│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3時許 │451 號春天溫泉泡湯│ │自稱「彎彎」│ │
│ │ │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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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105年8月22日│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6時許 │451 號春天溫泉泡湯│ │自稱「紫琳」│ │
│ │ │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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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105年9月23日│臺中市男客陳育翰指│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0時許 │定臺中市逢甲大學附│ │自稱「小潔」│ │
│ │ │近某不詳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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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105年9月23日│臺中市南區東興路1 │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時許 │段16號30樓22室男客│ │自稱「紫琳」│ │
│ │ │黃渙誌居處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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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05年9月23日│臺中市西屯區朝馬二│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3時許 │街46號璽朵精品旅館│ │自稱「紫琳」│ │
│ │ │21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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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105年9月29日│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三│35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0時許 │街2之8號論情汽車旅│ │自稱「亞雯」│ │
│ │ │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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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105年9月29日│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一│6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1時許 │街107號蜜雪兒汽車 │ │自稱「心月」│ │
│ │ │旅館80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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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105年9月29日│臺中市北屯區昌平東│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3時許 │三路59號好勝地汽車│ │自稱「千千」│ │
│ │ │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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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105年9月30日│臺中市太平區育賢路│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3時許 │286號賀緹酒店1121 │ │自稱「亞雯」│ │
│ │ │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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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105年9月30日│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 │2萬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0時許 │段133號新驛旅店台 │ │自稱「范范」│ │
│ │ │中車站店61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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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105年9月30日│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2萬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2時許 │路568號杜拜風情時 │ │自稱「小可愛│ │
│ │ │尚旅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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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105年10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時許 │138巷31號文華道會 │ │自稱「小可愛│ │
│ │ │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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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105年10月12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0時許 │一街333號蘭夏會館 │ │自稱「蘋果」│ │
│ │ │22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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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105年10月12 │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四│6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2時許 │段149巷5弄(起訴書│ │自稱「蘋果」│ │
│ │ │誤載為1495弄)8號 │ │之女子 │ │
│ │ │米卡沙旅店603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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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105年10月12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8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3時許 │街319 巷32號和風新│ │自稱「蘋果」│ │
│ │ │天地汽車旅館303 號│ │(起訴書誤載│ │
│ │ │房 │ │為「范范」)│ │
│ │ │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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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105年10月12 │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3時許 │123號寶華商旅 │ │自稱「橘子」│ │
│ │ │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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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105年11月16 │臺中市烏日區中華路│4000元 │壬○○即自稱│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0時許(起│612 巷37號男客賴○│ │「泡芙」之女│ │
│ │訴書誤載為19│炫祖父住處 │ │子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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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105 年11月21│臺中市龍井區自立路│37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17時許 │333 號男客陳宥睿居│ │自稱「小潔」│ │
│ │ │處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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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105 年11月21│臺中市太平區大興十│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0時許 │三街50號男客李佳錞│ │自稱「潔兒」│ │
│ │ │住家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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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105 年11月29│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4000元 │施瑞庭即自稱│通訊監察譯文、│
│ │日15時許 │二路51號卡帝亞汽車│ │「橘子」之女│警方蒐證畫面 │
│ │ │旅館225號房 │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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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105年11月30 │臺中市北區太原路 │1萬3000元 │鄭淑君即自稱│通訊監察譯文、│
│ │日16時許 │2段68號(起訴書誤 │ │「夏天」之女│警方蒐證畫面 │
│ │ │載為268號)夏都汽 │ │子 │ │
│ │ │車旅館301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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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105年12月1日│臺中市沙鹿區七賢路│1萬82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起訴書誤載│288號花沐蘭精品旅 │ │自稱「葳葳」│ │
│ │為10月1日) │館308號房 │ │之女子 │ │
│ │13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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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乙○○、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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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應召時間 │應召地點 │交易金額 │應召小姐 │附註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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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5年8月16日│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47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8時許(起訴│(起訴書誤載為風東│ │自稱「萌萌」│ │
│ │書誤載為17時│路)222號喬苑大飯 │ │之女子 │ │
│ │許) │店708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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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5年8月16日│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1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大官│ │自稱「愛妮」│ │
│ │ │路)19巷20號竹林雅│ │之女子 │ │
│ │ │緻商務汽車旅館702 │ │ │ │
│ │ │號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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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0時許 │129 號臺中福華大飯│ │自稱「愛妮」│ │
│ │ │店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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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西屯區惠來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自│通訊監察譯文 │
│ │19時許 │2段60號簡愛商務汽 │ │稱「清新」之│ │
│ │ │車旅館 │ │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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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北區山西路1 │81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9時許 │段86號簡愛商務汽車│ │自稱「未來」│ │
│ │ │旅館21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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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5年8月17日│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6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3時許 │一街357號湖水岸時 │ │自稱「IVY」 │ │
│ │ │尚精品旅館 212號房│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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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5時許 │3段388號台中之星設│ │自稱「HEBE」│ │
│ │ │計旅店E2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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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5年8月18日│臺中市西屯區中康街│3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8時許 │81號麗都商務旅館 │ │自稱「可可」│ │
│ │ │216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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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105年8月19日│臺中市西屯區惠來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2時許 │2 段60號簡愛商務汽│ │自稱「IVY」 │ │
│ │ │車旅館30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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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5年8月22日│臺中市南區大觀路19│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19時許 │巷20號竹林雅緻旅館│ │自稱「未來」│警方蒐證畫面(│
│ │ │718號房 │ │之女子 │載送應召女子司│
│ │ │ │ │ │機張淳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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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105年8月23日│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3時許 │579號春水漾精緻休 │ │自稱「晴兒」│ │
│ │ │閒旅館21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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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105年8月23日│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7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4時許 │3段111號采岩汽車旅│ │自稱「HEBE」│ │
│ │ │館60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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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105年8月23日│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4時許 │路568號杜拜風情時 │ │自稱「VIVI」│ │
│ │ │尚旅館208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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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105年9月29日│臺中市西屯區朝馬路│5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6時許 │21號凱怡商務旅館 │ │自稱「清新」│ │
│ │ │21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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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105年9月29日│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9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6時許 │3段388號台中之星設│ │自稱「HEBE」│ │
│ │ │計旅店B9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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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105年9月29日│臺中市西屯區朝馬二│8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16時許 │街46號璽朵精品旅館│ │自稱「寧靜」│ │
│ │ │32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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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105年10月5日│臺中市北區山西路1 │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17時許 │段86號簡愛汽車旅館│ │自稱「常恩」│警方蒐證畫面 │
│ │ │109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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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105 年10月12│臺中市西屯區福星北│6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0時許 │三街35號時光對白旅│ │自稱「紅糖」│ │
│ │ │棧F01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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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105 年11月21│臺中市北屯區松竹南│8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0時許 │街1號海頓精品汽車 │ │自稱「小米」│ │
│ │ │旅館313號房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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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105 年11月21│臺中市西屯區上安路│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21時許 │175號威尼斯汽車旅 │ │自稱「娜娜」│ │
│ │ │館 │ │之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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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05 年11月22│臺中市東區旱溪街 │9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 │日13時許(起│396 號富苑商務汽車│ │自稱「晴兒」│ │
│ │訴書誤載為1 │旅館212號房 │ │之女子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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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105 年11月29│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4000元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監察譯文、│
│ │日20時許(起│1段441號奇異果快捷│ │自稱「常恩」│警方蒐證畫面 │
│ │訴書誤載為21│旅店305號房 │ │之女子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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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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