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四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告訴人之指述及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何峻宇之證述⑶ 告訴人戶籍謄本、告訴人與被告談話錄音譯文、賴興華婦產科診所子宮搔刮手術 同意書、謝祖柏婦產科診所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為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日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