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568號
TCDM,106,訴,1568,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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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英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趙英棠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英棠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惟因被告與同案被告林柏智部分均仍有證人「徐建明 」之人尚待傳訊調查,故就被告趙英棠犯行部分,有不宜為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該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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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