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限制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18號
SCDV,92,訴,218,200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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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群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限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 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限制登記,因原告於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許斯武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時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資料,惟原告至今已逾五日尚未補正,其提起之 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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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