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送達代收人 陳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
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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