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69號
SCDV,92,補,569,200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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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大鹿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邱秀雄即寶昇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
     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叁佰
     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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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鹿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