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67號
SCDV,92,補,567,200308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叁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