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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