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454號
TCDM,106,訴,1454,2017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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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正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吳易祖
      劉建昇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
被   告 石至軒
      陳信宇
      梁恒瑄
      蔡嘉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6557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容正吳易祖劉建昇石至軒陳信宇梁恒瑄蔡嘉緯等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容正吳易祖劉建昇石至軒陳信宇梁恒瑄蔡嘉緯等七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6 年7月1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 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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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