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巨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於本件車輛損壞前,依已定之計畫、或其他特別情事,造成營業損失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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