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6號
SCDV,91,訴,386,200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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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巨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於本件車輛損壞前,依已定之計畫、或其他特別情事,造成營業損失的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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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