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94號
TCDM,106,訴,1294,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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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致箴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具 保 人 周仲鼎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仲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被告谷致箴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 具保人周仲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中地檢署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 等件附卷可稽。
(二)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 院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年8月15日中市 警五分偵字第1060048225號函及檢附之報告書、拘提不遇訪 談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9月5日中市警 二分偵字第1060032975號函暨檢附之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 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4時30分至本院接受 審判,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審判,則被告顯已逃匿 至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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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