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炳榮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炳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6年5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嗣於106年7月26日裁定自106年8月1日延長羈 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06年8月16日本院審理 期日,因證人柯回松經本院傳喚未到、拘提未獲,被告又當 庭主張欲另行選任辯護人等語,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當庭 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認本件原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證人柯回松尚未 經交互詰問,本案尚未審結,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來函欲借提被告另案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6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