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辛○○
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庚○○
子○○
壬○○
己○○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選偵字第十三、二一、二二
、二五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應追徵其價額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元,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戊○○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扣案之新台幣伍佰元、宣傳單壹佰伍拾捌張,均沒收之。
辛○○、庚○○、子○○、壬○○、己○○均無罪。 事 實
一、癸○○係新竹縣議會第十三屆、第十四屆議長,任期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 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新竹縣議會組 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竹縣議會議長為依法召集定期會及臨時會,並於會 議時擔任主席,另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而新 竹縣議會九十年度之預算,係因應會務需要,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各縣市總 預算編制辦法」編造,經新竹縣議會定期大會三讀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並按 預算法內容執行。新竹縣議會執行預算及廠商領取款項,係依據「縣市各機關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新竹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等規定辦理。其流程為:
①業務單位填具動支經費請示單並註明預算動支經費來源及金額,檢附有關文件 送交會計室核算有無預算;②動支經費請示單經議長核准後,由總務組辦理採購 、驗收及請款等手續;③新竹縣議會公款動支,其請款手續經議長核可後,由會 計室填製付款憑單,送新竹縣政府財政局集中支付課,開立公庫支票逕行郵寄債 權人。再新竹縣議會之議事業務預算中業務管理費項目下,固有業務費細目可用 來支付逢年過節時議會購買禮品之花費,但所購禮品發放時,發放對象、目的均 須以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為準。
二、癸○○欲代表台灣團結聯盟政黨競選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之立法委員選舉,經由其 次子黃英杰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與巨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使用契約,使用期間 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止,使用標的物為新竹縣竹北市○ ○○路P&E商業車站,使用範圍為該建物之房屋號編B區一樓編號B八、B九 、B一○、B一一、B一二及二樓B六、B七、B八、B九、B一○、B一一、 B一二建物。廣告牆號編A三、A四、A五、A六、A七、A八、A九、A一○ 、A一一、B一一、B一二、B一三、一四、B一五、B一六等建物,開始從事 九十年十二月一日立法委員選舉事宜。
三、癸○○明知以新竹縣議會預算中業務管理費項目、業務費細目所訂購之禮盒,發 放之對象、目的均須以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為準,竟意圖詐領公物作為其私人賄 選用途,利用其身為新竹縣議會議長,職務上擁有單獨決定採買禮品之權限,先 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新竹縣議會總務組辦公室內,指示不知情之新竹縣議會 總務組組長李佳衡向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五○號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 店,以新竹縣議會名義採購四百盒月餅禮盒,李佳衡隨即向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 店以每盒單價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九元(市價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訂購四百 盒「月光夜宴」月餅禮盒,共計九萬九千六百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上海 老大房蛋糕喜餅店將「月光夜宴」四百盒月餅禮盒送至新竹縣議會大廳,由不知 情之點交人員陳帝文負責點交後,由不知縣議會採購禮盒之真正公關用途之癸○ ○長子丁○○先搬運至議長辦公室內,同日下午六、七時許,上開「月光夜宴」 月餅禮盒除留下少部分放在議長辦公室供前往洽公人士領用外,其餘則由亦不知 悉上開禮盒之真正公關用途之丁○○之配偶丙○○,依據其公公癸○○之指示運 至癸○○之服務處及住處。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癸○○得悉竹東黃姓宗親會之 理事、監事於該日中午在新竹縣竹東鎮○○路「良奇加油站」旁之「京川餐廳」 聚餐,癸○○即與丁○○、丙○○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駛之犯意聯絡,先由丁○○於該日中午至「京川餐廳」,癸○○則 於餐會一半時到場,向在場之黃姓宗親會理事長辛○○、理監事戊○○、庚○○ 、壬○○、己○○、子○○等人表示將出來競選九十年十二月之立法委員選舉, 屆時請支持後先行離去。該日下午一、二時許黃姓宗親會餐會即將結束時,丙○ ○以廂型車將一百盒尚未裝上禮盒袋、每五盒綁在一起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 載送至「京川餐廳」,丙○○、丁○○並請在場之黃姓宗親會理事長辛○○、理 監事戊○○、庚○○、壬○○、己○○、子○○領取,且請代為發給宗親會親友 ,冀圖尋求黃姓宗親支持癸○○競選立委,現場並有不知姓名年籍之助選員提出 一疊一疊癸○○競選立委之宣傳單(尚無號數)。辛○○、戊○○、庚○○、壬
○○、己○○、子○○等人當場各收下不詳盒數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戊○ ○並拿取一疊約一百五十八張之癸○○立委宣傳單;又因當時在「京川餐廳」之 月餅禮盒數量僅一百盒不夠分配,故該日下午丙○○再載送三十盒月餅禮盒至辛 ○○家中,壬○○、己○○則至辛○○家中領取月餅禮盒,壬○○領取五盒、己 ○○領取十七盒,子○○在家中或辛○○家中受領八盒(辛○○、庚○○、戊○ ○、子○○、壬○○、己○○各所收受之上開月餅禮盒,迄本件查獲時均因食畢 或分送而不復存在)。癸○○則以上開方式詐領新竹縣議會之公物即上海老大房 蛋糕喜餅店「月光夜宴」月餅禮盒一百三十盒,以採購之單價每盒二百四十九元 計算,詐領之金額合計三萬二千三百七十元。癸○○詐得上開財物後,再利用不 知月餅禮盒真正公關用途之丙○○製作不實之請領清冊,丙○○因不知月餅禮盒 送給前述黃姓宗親會之理監事,並不合乎會務聯繫與公共關係之用途,亦不知事 態嚴重,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十月間某時,將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 會、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等名冊上會員成員黃錦灶、徐華回、賴輝文、涂朝祥、 陳增揚、黃德洋、鄒煥光等約百名會員姓名抄錄在該份禮盒之請領清冊上,且將 會員姓名重複抄錄,並將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地區之林清水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過世時,其家屬林俊秀等人所發送之訃文內之家屬姓名如鄧凌雲、楊淳宗、楊淳 宗之子楊炫浩等亡者家屬之姓名抄錄在請領清冊上,且將部分之姓名張冠李載( 例如林俊秀寫成方俊秀),除上開二家藝術協會及亡者林清水之訃文外,丙○○ 並自其他不詳之名冊上所載之姓名如開執中、單一凌、程大齊、席汝勤、畢子良 、喬文彬、高嘯威、徐加寶、程頤生、雲月梅、喬立人等姓名抄錄在請領清冊上 ,並請另一位同不知情、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士抄錄,丙○○並於九十年十月 間將該份假冒之請領清冊交給亦不知情之議長辦公室小姐曾美芳轉交總務組承辦 人員黎揚森。黎揚森不知有詐領公物之情形,亦不知清冊名單虛偽,而於請款憑 證上用途說明欄記載「議長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等字樣,致生損害於新 竹縣議會對於預算執行正確性之掌握,黎揚森再將請款文書層轉各組,總務組組 員陳帝文、總務組主任李佳衡、會計組組員徐士玲、會計組主任魏秀香、主任秘 書乙○○等亦不知有詐領情形,各自蓋章或簽名,最後由主控之癸○○審核蓋章 ,成為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付款憑單編號○二六六號付款憑證之一部 份,完成核銷程序。該付款憑證資料再由新竹縣議會轉至新竹縣政府財政局集中 支付課,由該課開立票號為LC0000000、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受款人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金額十一萬四千六百元(另加上新竹縣議會所 訂購之點心費)之台灣省新竹縣縣庫支票寄送給老大房蛋糕喜餅店,該紙縣庫支 票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下旬提示兌現。
四、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京川餐廳」聚餐完畢後,戊○○為使癸○○於立委選舉 獲得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 犯意,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至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街九一號「 美之城」社區甲○○之住處,將其所收受之其中六盒「月光夜宴」月餅禮盒交給 具有投票權之甲○○(業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且該六盒禮盒內均已置放一 張癸○○之立委宣傳單,戊○○並對甲○○表示其中一盒送給甲○○本人,其餘 請代為轉送在「美之城」社區內之五位亦具有投票權之黃姓宗親成員黃紹珍、黃
增炎、黃阿雲(黃增炎之父親)、黃金宏與黃明祥各一盒。甲○○即於同日晚間 在該社區內將前述月餅禮盒送給黃紹珍一盒、黃增炎之妻子林純郁二盒、黃金宏 之母親黃彭月妹一盒。又甲○○因無法找到黃明祥,故欲轉送給王明祥之月餅禮 盒即留在甲○○家裡而未發送出去。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 ,戊○○承前同一之概括犯意,騎乘車號HJN-八一五號機車或徒步前往新竹 縣竹東鎮五豐里各處,以下述方式交付賄賂並要求屆時投票予癸○○:(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路上遇見具有投票權之歐吳六妹(業經 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要求歐吳六妹至其住處,並在其住處交二張五百元現 鈔給歐吳六妹,另一張五百元係另一戶歐吳六妹之女兒,請歐吳六妹轉交,要 求歐吳六妹投票給立委候選人癸○○,歐吳六妹當場收下一千元後獨自花用完 畢。
(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戊○○騎乘右揭機車至新竹縣竹東 鎮○○街九一號甲○○之住處內,交五百元鈔票一張給具有投票權之甲○○, 默示要投票給立委候選人癸○○,甲○○當場收下,戊○○離開甲○○之住處 時,在門口並對甲○○比摀住嘴巴之手勢,甲○○收得該五百元後業已花用完 畢。
(三)戊○○離開甲○○住處時,又騎至竹東鎮○○路○段一六九號「益豐農具行」 ,因店內有客人,戊○○迅速將一張五百元現鈔交給「益豐農具行」負責人林 秀珍(林秀珍之先夫為黃姓宗親會成員,林秀珍亦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 要求具有投票權之林秀珍投票給黃姓宗親立委候選人癸○○,林秀珍當場收下 ,並將該五百元放在店內辦公桌之抽屜內。
(四)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徒步至竹東鎮○○路○段三一七 巷三○號黃劉成妹之住處,在該住處廚房內交五百元現鈔一張給具有投票權之 黃劉成妹(業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要求黃劉成妹投票給立委候選人癸○ ○,黃劉成妹當場收下後亦花用完畢。
五、嗣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三組組長張蒼宏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據報戊○○ 有前揭買票行為,立即派員跟監查證,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許 在新竹縣竹東鎮○○街二巷八七弄八號戊○○住所搜索,扣得癸○○之立委宣傳 單一百五十八張,並傳喚甲○○、林秀珍等人到案後,繼續擴大往上追查而破獲 全案,並扣得林秀珍收受之賄賂五百元現鈔一張六、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縣警察局、法 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癸○○、丁○○、丙○○、戊○○等之供述:(一)訊據被告癸○○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前述禮盒之採購係新竹縣議會總務組依 法定程序採購,三節送禮是很正常之事,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付款 憑單編號○二六六號之付款憑證資料之「新竹縣議會動支經費請示單、付款憑 證單」請示單及憑證單上面之「新竹縣議會議長」印章雖係其親自蓋章,然其 係民意代表,不懂議會預算之執行,送月餅禮盒之事並不知情,且當時乃中秋
節前夕,尚未決定要選立委云云。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癸○○辯護稱:新竹縣議 會每年均有訂購禮品發送之慣例,難認客觀上癸○○有實施詐術之行為,至於 禮品發放對象是否妥適,屬於行政程序有無瑕疵之問題,要難以事後發放對象 有所爭議即認係貪污,況且,禮品之發放對象法令並無特別規定,業據證人即 縣議會主任秘書乙○○證述屬實,而被告癸○○發放月餅禮盒時均以新竹縣議 會議長名義發送,並無占為己有之情事,自無詐領公物之意思,九十年九月二 十九日在「京川餐廳」時,被告癸○○並未表示要競選立委,不可能以月餅禮 盒向被告戊○○等人賄選,且當時被告癸○○亦非候選人,不具備賄選之主體 人格。
(二)訊據被告丁○○坦承於右揭時地搬運月餅禮盒與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請配偶丙 ○○載送月餅禮盒至「京川餐廳」,並請在場之理監事收下且幫忙發送等事實 ,但否認涉及賄選,辯稱:當時中秋節將屆,服務處尚有許多月餅,如不盡快 處理,將有損壞之虞,故送給部分黃姓宗親,用意僅止於此,若有心賄選,豈 會只發給部分宗親而已。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運送一百盒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至「京 川餐廳」,同日下午再載送三十盒禮盒至被告辛○○住處,且上開月餅之請領 清冊係她本人及委請另一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按照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 名冊、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名冊、不知名之名冊以及竹東鎮二重埔地區林清水 過世時,其家屬林俊秀等人所發送之訃文等其內姓名所抄錄,惟否認犯罪,辯 稱:其僅係依照被告癸○○之指示作公關而已,並不知議會之公關用途為何, 因為不知領月餅的人姓名,又必須製作請領清冊,才會隨手從前揭協會名冊或 訃聞內抄錄領取人之姓名。
(四)訊據被告戊○○坦認於右揭時地以現金賄選,並供稱曾將其在「京川餐廳」收 受之月餅禮盒六盒分送給證人甲○○,其中五盒係委請證人甲○○轉送予「美 之城」黃姓宗親,在「京川餐廳」時也看見工作人員在發一疊一疊被告癸○○ 競選立委之宣傳單,其並拿取部分宣傳單回家等事實,然否認以月餅禮盒賄選 ,辯稱:當時月餅禮盒內並無被告癸○○之宣傳單,可能是家裡小孩子放進去 的,當時發給他的宣傳單與警方在他家扣到的是一樣的,所以他都沒有發出去 。
二、關於被告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交付賄賂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被 告丁○○、丙○○交付賄賂部分:
(一)被告癸○○係新竹縣議會第十三屆、第十四屆議長,任期自八十三年三月一日 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合先敘明。關於新竹 縣議會執行預算及廠商領取款項之流程,有「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新竹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在卷可稽;而新竹縣議會之議事業務預算 中業務管理費項目下,固有業務費細目可用來支付逢年過節時議會購買禮品之 花費,但所購禮品發放時,發放對象、目的均須以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為準, 除據證人即縣議會主任秘書乙○○於本院證述甚詳外,亦有「新竹縣議會九十 年度歲出計劃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一份附卷可按。(二)關於右揭事實三所載,被告癸○○、丁○○、丙○○除各為上開辯解之外,對
於「月光夜宴」月餅禮盒之訂購搬運、送至「京川餐廳」分送被告辛○○等人 、嗣後由被告丙○○及另名不詳姓名成年人士共同抄錄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會 員名冊、訃文等其內姓名製作月餅禮盒之請領清冊、被告丙○○再將不實清冊 層轉證人黎揚森、致黎揚森陷於錯誤,而於請款憑證上用途說明欄記載「議長 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等字樣、經完成核銷手續後、上海老大房蛋糕喜 餅店領得新竹縣議會寄發之台灣省新竹縣縣庫支票而於九十年十一月下旬提示 兌現等客觀經過情形並不否認;且經證人即新竹縣議會總務組組長李佳衡、組 員陳帝文、組員黎揚森、證人即議長辦公室小姐曾美芳、證人即新竹縣議會會 計組組員徐士玲、會計組主任魏秀香、證人乙○○就渠等各自參與之事實證述 甚明;證人辛○○、戊○○、庚○○、壬○○、己○○、子○○亦對於渠等收 受月餅禮盒之始末經過供述在卷;證人即請領清冊上所載之黃錦灶、賴輝文、 涂朝洋、陳增揚、鄒煥光、劉家棟、徐廷龍、徐瑞光、邱雅清、徐文盛、黃劉 成妹、徐金男、謝明祥、程大齊、單一凌、開執中、程頤生、雲月梅、高嘯威 、徐加寶、畢子良、喬文彬、李碧耕、席汝勤均於偵訊中證稱九十年中秋節前 未曾前往新竹縣議會拜訪,不認識被告癸○○,更未領取月餅禮盒;復有動支 經費請示單、統一發票、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付款憑單編號○二六 六號付款憑證、用途說明欄記載「議長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之請款憑 證、票號為LC0000000、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受款人上海 老大房蛋糕喜餅店之台灣省新竹縣縣庫支票提示資料影本、新竹縣樹石藝術協 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竹九十樹石榮字第○一七號函、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 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竹雅錦字第○○十八號函、請領清冊影本、新 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會員名冊、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會員名冊、林清水訃文 附卷足憑;且請領清冊原本經與被告丙○○書寫字條原本兩紙送請憲兵司令部 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亦認為其中有四紙名單清冊上書寫字跡與被告丙○○ 書寫字跡間之書寫個性、慣性及特徵均相符,此有該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一 月十一日(91)綱得字第○○一九八號鑑驗通知書正本一份在卷可按;綜上 ,右揭事實三所載之客觀事實經過,堪信為實在。(三)被告癸○○、丁○○、丙○○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同月二十九日被告癸○○固然尚非登記為該年度新竹縣 選區之立法委員候選人,然嗣後選務機關接受各候選人登記期間,被告癸○○ 確實登記參選,其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登記為第四號候選人,揆之最高法院九 十年第六次刑事庭決議之決議意旨,賄選者人之賄選行為應從其整體行為與犯 意範圍觀之,自不得以行為時是否於行政機關登記參選作為認定依據,首應敘 明。
2、依據證人黃英杰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已經與巨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新竹縣竹北 市○○○路P&E商業車站訂立使用契約,被告辛○○、戊○○、庚○○、子 ○○、壬○○、己○○之供述,證人甲○○、林純郁、黃彭月妹於偵查中之證 詞,以及被告戊○○於本院之供詞,堪可認定被告癸○○於九十年九月間業已 決定參選並開始從事選舉事宜,且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發送月餅禮盒予被告辛 ○○、戊○○、庚○○、子○○、壬○○、己○○等人之行為,確屬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⑴證人黃英杰對於訂立前揭使用契約係因為其父癸○○當時欲代表台灣團結聯盟 政黨參選立委,該車站乃地標,每個候選人均想取得,其與地主因為有交情, 溝通很久才獲得首肯等事實,已於偵訊中證述甚詳(見九十年度選偵字第十三 號卷第二三0至第二三二頁;按九十年度選偵字第十三號卷共有三宗,每宗皆 從第一頁開始編頁碼,封面均未標示係第幾宗卷,本院復無擅自標示卷宗數目 之權限,故引用出處時無法列明係第幾宗卷,以下引用時亦同,並簡稱為選偵 卷)。
⑵被告辛○○、戊○○、庚○○、子○○、壬○○、己○○於偵查中則供稱:被 告癸○○至「京川餐廳」時有拜票,請求支持,當時還有被告癸○○之宣傳單 等語(被告辛○○部分見選偵卷第一一七頁、第一二三頁、第二四三頁;被告 戊○○部分見選偵卷第六六頁、第二三七頁、第二四四頁;被告庚○○部分見 選偵卷第二三頁、第一五一至一五二頁;被告子○○部分見選偵卷第一0一頁 、第四二五頁;被告壬○○部分見選偵卷第二四至二五頁;被告己○○部分見 選偵卷第一三三頁)。
⑶證人甲○○、林純郁、黃彭月妹於偵查中均證稱:渠等自被告戊○○處收受或 由證人甲○○再轉交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內,均夾帶著被告癸○○之立委 宣傳單(證人甲○○部分見選偵卷第二六至二七頁、第八六至八七頁、第九二 頁;證人林純郁部分見選偵卷第八二至八三頁、第八九至第九十頁;證人黃彭 月妹部分見選偵卷第八四至八五頁、第九一頁)。 ⑷被告戊○○於本院調查時亦供稱在「京川餐廳」餐會將要結束前,其看到一疊 被告癸○○之宣傳單,其拿一部份回家(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 錄)。
⑸雖然被告辛○○、庚○○、子○○、壬○○、己○○以及證人黃英杰、甲○○ 在本院訊問時或改口當時情形非如偵訊中所言,或改口不清楚云云。然查,被 告辛○○、庚○○、子○○、壬○○、己○○與被告癸○○均為竹東地區黃姓 宗親會之會員,且被告辛○○、庚○○、子○○、壬○○、己○○因本案同時 被公訴人起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亦可能涉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犯嫌,自均難期待渠等為真實不利於己 之證述,故被告辛○○、庚○○、子○○、壬○○、己○○於本院訊問時分別 推翻前詞,顯係事後意圖卸責之詞,應以渠等偵訊時所言為可取。而證人黃英 杰與被告癸○○為父子關係,故證人黃英杰於被告癸○○遭公訴人起訴後改口 所為有利於被告癸○○之證述,應係迴護被告癸○○之詞,實非可取。證人甲 ○○自承往昔曾受被告癸○○聘僱,擔任跑腿工作,則證人甲○○於本院庭訊 面對被告癸○○時始改稱:不清楚禮盒內有無宣傳單,亦係迴護之詞,並不可 踩。證人黃英杰、甲○○前後不一之證述,依據右揭理由,仍均以偵訊中所言 為可取。從而,堪可認定被告癸○○於九十年九月間業已決定參選並開始從事 選舉事宜,且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發送月餅禮盒予被告辛○○、戊○○、庚○ ○、子○○、壬○○、己○○等人藉以拜票尋求支持之行為,已屬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⑺被告癸○○雖辯稱不知悉月餅禮盒發送事宜,但被告丁○○、丙○○乃其子、 媳,渠等關係至為密切,不言可喻,而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甫送至新竹縣議會 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旋於當日下午由被告丙○○運送相當數量至服務處 與住處,翌日(九月二十九日)被告癸○○、丁○○、丙○○不但先後出現在 「京川餐廳」黃姓宗親會之餐會上,被告丁○○、楊敏智甚且當場發送月餅禮 盒予宗親會之理事長、理監事等人,前後時間如此密接,發送之月餅禮盒數量 又非少數,被告癸○○豈有不知月餅禮盒發送予被告辛○○等人之理?且若非 被告癸○○授意,被告丁○○、丙○○豈敢擅自動用新竹縣議會訂購之百餘盒 公家月餅禮盒?是被告癸○○辯稱不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從被告丙○○自 新竹縣議會將月餅禮盒運至服務處與住處,翌日被告癸○○、丁○○、丙○○ 先後出現在「京川餐廳」黃姓宗親會餐會上,被告癸○○向被告辛○○等理監 事拜票尋求支持,當場被告丁○○、丙○○發送上開月餅禮盒,現場並有被告 癸○○之立委宣傳單等情以觀,被告癸○○、丁○○、丙○○間具有交付賄賂 行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3、被告癸○○身為縣議會議長,卻將新竹縣議會預算購買之上開月餅禮盒用作其 私人賄選用途,占公物為己有之意圖至為顯然,事後並利用不知月餅禮盒真正 公關用途之被告丙○○製作虛偽之請領清冊,致證人黎揚森陷於錯誤,誤認上 開月餅禮盒確實供被告癸○○會務聯繫或公共關係使用,因而於請款憑證上用 途說明欄記載「議長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等字樣,完成核銷程序,自 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⑴如前所述,被告癸○○、丁○○、丙○○共同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發送「月 光夜宴」月餅領盒予被告辛○○等宗親會理監事,目的係尋求被告辛○○等人 於立委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癸○○,此揭目的僅與被告癸○○之個人私利有關 ,客觀上顯與新竹縣議會之會務聯繫或公共關係無涉,亦與過去縣議會有無訂 購禮品發送係不相干之二件事情。
⑵被告丙○○明知月餅禮盒係發送予黃姓宗親會之人,縱使交付當時不知受領人 之姓名,但以黃姓宗親會乃一公開之民間團體,被告癸○○、丁○○復為黃姓 宗親,被告丙○○事後大可向被告癸○○、丁○○或他人詢問,再將被告辛○ ○等受領人之姓名抄寫於請領清冊上,手續並非繁瑣,但被告丙○○捨此不為 ,寧可抄錄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會員名冊內、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會員名 冊內、林清水訃文內眾多並非領取月餅禮盒之人名作為請領人,其用意顯然係 為了避免賄選一事遭人發覺,倘被告癸○○非將上開月餅禮盒占為己有、供作 己用,何須隱瞞發送禮盒予被告辛○○等黃姓宗親之事實?足徵被告癸○○占 公物為己有之意圖至為酌然,且若非被告癸○○指示被告丙○○製作不實清冊 ,被告丙○○如何能擅自主張製作不實之請領清冊? ⑶從時間點之緊密以觀,九十年九月二十七被告癸○○指示縣議會總務組組長李 佳衡向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購買上開月餅禮盒,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月光 夜宴」月餅禮盒甫送至新竹縣議會,當日下午旋由被告丙○○運送相當數量之 禮盒至服務處與住處,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則立即交付被告辛○○等人共一百 三十盒禮盒作為賄選之賄賂,自指示購買起至交付賄賂止前後不過三日,月餅
又非長期得以貯存之食品,倘非被告癸○○最初已有詐領公物作為私人賄選用 途之意圖,殊有如此湊巧三日內即有用作賄選賄賂之機會,是被告癸○○辯稱 指示採購時並未實施詐術,並不可取。
⑷至於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癸○○辯護稱:禮品發放對象是否妥適,屬於行政程 序有無瑕疵之問題,要難以事後發放對象有所爭議即認係貪污云云。然查,屬 於公物之禮品,發放對象是否妥適,公眾固有討論空間,但前提必須建立在該 禮品之請領人姓名係詳實登載,若請領人姓名業已虛偽填寫,如何討論發放對 象之妥適性。
⑸查被告丙○○確為一介家庭主婦,自難期待對於上開月餅禮盒應作何種公關用 途有正確之認識,但被告癸○○自八十三年起擔任縣議會議長,迄九十年九月 已經七年餘,殊有不知以議事業務預算中管理費項目下固有業務費細目所購買 之逢年過節禮品,應使用於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方面。況且,被告癸○○自承 在上開月餅禮盒之會計憑證上蓋章,而會計憑證隨附之文件中,動支經費請示 單上業已註明「議長會務聯繫用」,被告實難諉為不知上開禮盒之真正公關用 途。而會計憑證隨附之請領清冊上並無真正受領人被告辛○○等黃姓宗親之記 載,反而填寫之請領人均為虛偽,該請領清冊卻由被告丙○○交予不知情之證 人曾美芳,再轉交承辦人員黎揚森,證人黎揚森不知有詐領公物情形,亦不知 清冊名單虛偽,誤以為上開月餅禮盒確實供被告癸○○會務聯繫或公共關係使 用,而於請款憑證上用途說明欄記載「議長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等字 樣,致生損害於新竹縣議會對於預算執行正確性之掌握,嗣證人黎揚森並將請 款文書層轉各組,證人陳帝文、李佳衡、會計組組員徐士玲、證人魏秀香、乙 ○○等亦不知有詐領情形,各自蓋章或簽名,最後由主控之癸○○審核蓋章, 成為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付款憑單編號○二六六號付款憑證之一部 份,完成核銷程序,被告癸○○之行為自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利 用被告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四)被告癸○○、丁○○、丙○○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關於被告戊○○交付賄賂部分:
(一)關於右揭事實四所載,被告戊○○除辯稱六盒分送予證人甲○○之「月光夜宴 」月餅禮盒內並無被告癸○○之宣傳單以外,其餘均坦承不諱。被告戊○○坦 承部分,核與證人甲○○、林純郁、黃彭月妹、歐吳六妹、黃劉成妹、林秀珍 等人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證人林秀珍所提出之五百元紙鈔一張扣 案可稽,堪信為實在。
(二)被告戊○○雖辯稱六盒月餅禮盒內並無被告癸○○之立委傳單,惟如理由二、 (三)2、⑶所述,證人甲○○、林純郁、黃彭月妹均於偵查中證稱:渠等自 被告戊○○處收受或由證人甲○○再轉交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內,皆夾帶 著被告癸○○之立委宣傳單,而前開證人本人或至親復與被告戊○○為黃姓宗 親,業據被告戊○○供明在卷,渠等實無蓄意誣陷之必要,證人甲○○、林純 郁、黃彭月妹右揭所證,洵屬可採。加以被告戊○○陳稱其在餐會即將結束時 ,看到並拿取一部分被告癸○○之立委宣傳單回家,且其於偵訊中坦認看過「
月光夜宴」禮盒內之月餅屬於小型,足認被告看過禮盒內之物品,焉有不知交 付予證人甲○○之六盒禮盒內置有被告癸○○之立委宣傳單?是被告戊○○所 辯,不足憑信。
(三)綜上,被告戊○○部分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亦應論罪科刑。四、論罪科刑: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其「行求」賄選階段, 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 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但以收受者已收受, 而有其受賄意思者為限(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九號刑事判決參 照),亦即投票行賄罪於行為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交付之相對人對 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以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即為成 立,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二)核被告癸○○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且被告癸○○就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係利用不知月餅禮盒真正公關用途之被告丙○○所為,為間接正 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利用不知月餅禮盒真正公關用途之被告丙○○製作虛偽 之請領清冊,進而交予證人黎揚森,致證人黎揚森陷於錯誤,而於請款憑證上 記載「議長贈送方俊秀等人會務聯繫用」字樣,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 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容有未洽,但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此 部份應予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癸○○交付上開月餅禮盒予被告辛○○等人時 ,渠等均已明知被告癸○○之目的,揆之前揭說明,被告癸○○之行為自非行 求賄選,公訴意旨認此部份犯行求賄選罪,亦有誤會。被告癸○○、丁○○、 丙○○三人就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彼此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癸○○雖同時交付賄賂予數人,惟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應 僅論以一罪。再被告癸○○所犯上開三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為裁 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另核被告癸○○所 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三)核被告丁○○、丙○○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之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又被告丁○○、丙○○交付上開月餅禮盒予被 告辛○○等人時,渠等均已明知交付之目的,揆之前揭說明,被告丁○○、丙 ○○之行為並非行求賄選,公訴意旨認此部份犯行求賄選罪,容有誤會。再核 被告丁○○、丙○○、癸○○三人就所犯交付賄賂罪部分,彼此間有共同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丁○○、丙○○雖同時交付賄賂予 數人,惟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應各僅論以一罪。(四)核被告戊○○所為,亦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公訴意旨對於被告戊○○交付上開月餅禮盒予證人甲○ ○部分,雖亦認係行求賄選,但與前述同一之理由,證人甲○○業已知悉被告 戊○○交付禮盒之目的而收受禮盒,被告戊○○之行為亦非行求賄選,公訴意 旨此部份所認,亦有誤會。被告戊○○前後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
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戊○○雖同時交付賄賂予數人,惟僅侵害一國家法 益,應僅論以一罪。再核被告戊○○對於以現金交付賄賂部分於偵查中自白不 諱,雖其就以月餅禮盒交付賄賂部分否認之,但因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 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再減之。
(五)爰審酌選舉機制為實現民主政治重要之舉才方式,理應在公平、公正、公開之 合法前提下進行,故賄選對選風敗壞及政治清明之戕害不言可喻,被告癸○○ 為民意代表機關之議會議長,職司領導議員監督行政部門,竟詐取公物用於己 之賄選用途,情節重大,犯後多方飾詞卸責,態度難謂良好,被告丁○○、丙 ○○、戊○○則分別為被告癸○○之子、媳、宗親,渠等基於親屬或宗親關係 而為交付賄賂行為,敗壞選風,實屬不該,但動機尚屬單純,且被告丁○○、 丙○○前無刑事犯罪罪紀錄,被告戊○○十七年來亦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三份在卷可查,素行均稱良好,另參以渠等之犯罪手段、情節暨被告戊○○於 偵查中自白大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被告丁○ ○、丙○○、戊○○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被告癸○○部分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丁○○、丙○○ 、戊○○部分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末查被告戊○○五年以內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經此教 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諭知緩刑二年,用勵自新。
五、被告癸○○所得之財物均因不復存在而無法追繳,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萬二千三百七十元,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自證人林秀珍處 扣得之賄款五百元,係被告戊○○用以交付之賄賂,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立委宣傳單一百五十八張,係被告戊 ○○從「京川餐廳」拿取,已成為其所有之物,且供其犯罪所用,應亦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妹收支。至於扣案之江夏堂黃姓宗親會名冊、黃姓宗親會開 會通知及競選印刷物、「月光夜宴」禮盒包裝空盒、修容組禮盒等均與被告癸○ ○、丁○○、丙○○、戊○○上開犯行無涉,四萬九千四百元現金雖係被告戊○ ○所有,但非被告戊○○當場交付賄賂時扣得,而係搜索其之住處時查扣,尚無 從認為係被告戊○○預備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 會員名冊、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會員名冊、訃聞等,均非被告癸○○、丁○○、 丙○○、戊○○所有之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六、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癸○○於九十年九月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之財物,尚包括新竹縣議會向 吉福特有限公司購買之Valentino廠牌修容組禮盒二百八十盒(每盒一 百六十元)以及向緣圓坊餅店購買之月餅禮盒一百九十盒(每盒三百三十元), 而「月光夜宴」月餅禮盒詐領之盒數應為三百六十盒,尚非本院認定之一百三十
盒,公訴人之主要論據則為:①修容組禮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之採購程序、發送 禮盒人員與大量禮盒搬運至議長辦公室,均有不正常現象;②被告丙○○就修容 組禮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之發送亦分別抄錄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會員名冊、 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會員名冊等之姓名製作不實之請領清冊;③被告丙○○坦認 將修容組禮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以及另二百三十盒之「月光夜宴」月餅領盒(即 三百六十盒扣除發送予被告辛○○等宗親會理監事之一百三十盒),送給住家、 服務處附近之鄰居、地方人士;④綜上,足認此部份亦屬於被告癸○○所詐領之 財物。惟查:
(一)按「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為刑事訴訟制度之主要基礎。即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積極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 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再所謂「 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 ,在客觀上以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 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此觀同 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換言之,刑事訴訟上證明之 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 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 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 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判例意旨亦甚彰明。此於公訴或自訴程序,同有適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經總 統公布修正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進一步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更加強並確立檢察官之舉證 責任,落實被告訴訟上基本人權之保障。
(二)查公訴人就前述修容組禮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之採購程序、發送禮盒人員與大 量禮盒搬運至議長辦公室,均有不正常現象,於起訴書逐一臚列細譯,理由甚 為詳實,而被告丙○○就修容組禮盒、緣圓坊月餅禮盒及另二百三十盒之「月 光夜宴」月餅領盒分送給住家、服務處附近之鄰居或地方人士,事後並製作不 實之請領清冊二本,亦均為被告丙○○所坦認,故對於此揭禮盒之發送事宜, 確實令人產生是否涉及不法之懷疑。但如前述,此揭修容組禮盒、緣圓坊月餅 禮盒、「月光夜宴」月餅禮盒之真正用途均係用作新竹縣議會之會務聯繫與公 共關係,而被告癸○○係新竹縣議會議長,不僅為民意代表,且代表縣議會, 一般民眾、社會團體等前往被告癸○○之服務處或住家陳情、請託,政治人物
至該處拜訪等事,應至為常見,因而對於附近道路交通產生壅塞、鄰居住家安 寧造成影響,亦在所難免,則中秋節時贈送禮盒予鄰居聊表謝意與歉意,尚難 認為與議會之會務聯繫、公共關係完全無關。況且,證人即服務處或住處之鄰 居徐瑞珠、黃瓊玲、彭犯瑞娥、羅吉鶴於警偵訊中均表示被告丙○○贈送禮盒 時並未表明有何其他用意,禮盒內亦無被告癸○○之宣傳單等物品(見選偵卷 第三0九至三一六頁),甚至證人彭犯瑞娥證稱禮盒是被告癸○○六歲之孫女 拿來的,僅說給我吃就走了,足徵此部分禮盒之採購、發送程序雖有不當,但 並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癸○○有占為己有、供作己用之意圖,尚無從確信 亦屬被告癸○○詐領財物之範疇。此部份本應諭知無罪,但公訴意旨認此部份 與被告癸○○前開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京川餐廳」,被告辛○○、庚○○、壬 ○○、己○○、子○○明知當場發送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係被告癸○○欲選 立委欲贈送給其他宗親會員,仍在「京川餐廳」餐桌上共同達成合議,並基於犯 意之聯絡,在場共同幫忙分裝禮盒,並同時將癸○○競選立委之宣傳單放入禮盒 內,以便轉發給竹東黃姓宗親會員或親友以支持癸○○競選立法委員,其中被告 庚○○轉送給證人黃石娘、黃金亮、黃榮落、黃阿沐、黃賴秀英等人,被告己○ ○則送給黃金維等人,因認被告辛○○、庚○○、壬○○、己○○、子○○均涉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求賄選罪。二、如前說明,「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為刑事訴訟制度之主要基礎,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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