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07號
TCDM,106,訴,1007,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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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佳宜
具 保 人 賴映菁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賴映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被告 經本院傳喚,並未到案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 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 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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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