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李青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麟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波君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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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九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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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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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塗榮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柒仟柒佰捌拾│0000000 │ │
│ │ │橋分行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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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明光 │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零貳佰參拾貳│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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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美汝 │台北縣板橋市農會 │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參仟玖佰零貳│0000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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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慶信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參仟貳佰捌拾壹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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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枝鑾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萬元 │0000000 │ │
│ │ │埔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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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麗鳳 │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貳萬貳仟捌佰壹拾│0000000 │ │
│ │ │行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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