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368號
PCDV,92,除,1368,200308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范振浩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壹拾陸萬元   │0000000 │  │
│ │         │重慶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