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送達代收人 陳輝慶住台北市○○○路○段八三號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何士棟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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