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466號
PCDV,92,訴,1466,200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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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
  原   告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志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炘聲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共同與原告簽訂經銷合約書,雙方並已約定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二十條記載甚明。從 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徐玉玲
~B法   官 朱嘉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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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炘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