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279號
PCDV,92,補,1279,200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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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二七九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十七號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折合銀元捌萬
     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
     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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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