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二七九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十七號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折合銀元捌萬
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
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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