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75號
聲 請 人 陳彥价律師
即 辯護 人
被 告 蔡康雋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康雋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巿梧棲區中央路1段643巷32弄2號。 理 由
本件被告蔡康雋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巿梧棲區中央路1段643巷32弄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