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514號
PCDM,92,訴,514,200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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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三號
、第一七四二八號),甲○判決如左:
主 文
己○○辛○○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壹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附表貳所示之本票壹張及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己○○陳宗文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初起 ,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八一巷十六弄十五號五樓,以虛假之臺灣富士敦國際機 構(起訴書誤載為臺灣富士敦國際博奕機構)之名,在報紙上刊登「電腦樂透彩 投注站、二○○二年熱門行業與您共享彩券豐厚利潤、誠徵全省加盟經銷商、0 000000000」,佯稱該機構握有數百家樂透彩券投注站中簽戶配額可供 民眾設立,而以電腦列印、偽造署押之方式偽造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 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 知書及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等私文書,並向一名年籍不詳之陳姓 成年男子以每本新台幣(下同)八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之林共波林順進林佳伶、蔡明君、子○○等人名義所開立之人頭帳戶,由己○○冒名廖 偉民、葉永昌辛○○冒名林忠義、陳志源、李國宏與詢問者聯繫,向詢問者遊 說並傳真或郵寄投注簡介、經營申請書等表格與詢問者填寫,再通知詢問者已獲 選為加盟經銷商,再將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即偽造之台北銀行公益彩 券乙種經銷商約定書交付予訊問者,以取信於詢問者,使詢問者陷於錯誤而將保 證金匯入相關人頭帳戶,再以語音轉帳方式將保證金轉入另一人頭帳戶內,再將 之提領一空,其等二人遂以此手法而先後為下列詐騙行為: ⑴於九十年十二月底,壬○○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其等分別冒名為葉 永昌及林志堯與壬○○接洽,佯稱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郵 寄相關申請資料,並要求壬○○將存摺、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房屋所有權撞影本 傳真至該公司,並假借台北銀行對帳為由誘使壬○○提供其開立於桃園縣新屋鄉 農會(以下簡稱新屋鄉農會)活期儲蓄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密碼。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五萬元之代價,將壬○○之身分證影本交 付人頭帳戶集團之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委請該男子,前往台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銀行)景美分行,該男子並偽刻之壬○○印章,分別於台 北銀行存款各項業務申請暨約定書正反面上偽簽壬○○署押二枚、偽造壬○○印 文二枚及於印鑑卡上偽簽壬○○署押一枚、印文二枚、以開立戶名壬○○,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其後即在台北銀行授權語音扣款帳戶申請 書上偽填相關資料及壬○○之署押一枚後,以電話語音轉帳方式,將壬○○存於 前開新屋鄉農會之五十萬六千元轉至前開偽冒壬○○之名而於台北銀行景美分行



所開立之帳戶後,即行將之轉出領取得手,足以生損害於壬○○及台北銀行與新 屋鄉農會。
⑵於九十一年一月初,庚○○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由己○○冒名葉永 昌與庚○○接洽,己○○先將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共同經營申請書及銷售處所周 邊評估圖等資料傳真予庚○○填寫,庚○○再傳回該公司,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中 旬,己○○即通知庚○○已獲選,並交付前開購得之子○○開立於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子○○印鑑章一枚、提款卡一張、偽造之臺灣富士敦國際 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 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子○○」署押、印文暨其上蓋有偽造之台 北銀行分行作業部印文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一份予庚○○,並 告知庚○○申請投注站額度設限須匯款五萬元,待庚○○陷於錯誤而於同年三月 二十日自世華銀行台南分行將設定費五萬元匯入前開子○○帳戶後,即以電話語 音將該筆金額轉出後領取得手,庚○○當日向己○○查詢,己○○又佯稱該款須 轉至台北銀行,並要求再匯款十五萬元作為保證金,庚○○乃要求己○○須交付 中籤戶即黃偉宸之本票始匯款,己○○辛○○乃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簽子 ○○署押署押一枚、印文三枚,發票日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付款地為台北 縣三重市○○路○段一三七號三樓,金額十五萬元之偽造票號為TH○九八七○ 一之商業本票一紙,併同偽造之子○○署押致庚○○信函一封交付予庚○○以取 信之,庚○○即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匯款十五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木柵分行、戶 名黃偉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又於同年三月底,竟有 告知庚○○須匯入營業週轉金二十萬元,庚○○又陷於錯誤而於同年四月八日、 九日分別匯款十萬元至前開黃偉宸之華南銀行三和分行之帳戶內,其中一筆十萬 元因庚○○匯款錯誤而未匯入,前開款項隨即遭其等轉出領取得手,足以生損害 於子○○、庚○○及華南銀行、台北銀行等之權益。 ⑶於九十一年二月初,乙○○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己○○冒名為葉永 昌與乙○○接洽,己○○佯稱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郵寄相 關申請資料,並郵寄交付前開購得之蔡明君開立於華南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蔡明君印鑑章一枚、提款卡一張、 偽造之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 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蔡明君」署押、印 文暨其上蓋有偽造之台北銀行雙和分行作業部印文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 商約定書一份予乙○○,要求乙○○將驗資費十五萬元匯入前開帳戶,待乙○○ 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將十五萬元匯入前開蔡明君帳戶,即以電話語音將該筆金額轉 出領取得手,足以生損害於蔡明君、華南銀行、台北銀行及乙○○等人之權益。 ⑷於九十一年三月初,丙○○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由辛○○冒名為李 國宏與丙○○接洽,辛○○佯稱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郵寄 交付前開購得之子○○開立於台北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子○○印鑑章一枚、提款卡一張、偽造之臺灣富士敦國 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



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子○○署押、印文暨其上蓋有偽造之台北 銀行分行作業部印文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一份予丙○○,並要 求丙○○將設定費、保證金共四十五萬元匯入前開帳戶,待丙○○於同年三月二 十八日將設定費十五萬元匯入前開帳戶,即於翌日以電話語音將該筆金額轉出領 取得手,丙○○發現後乃向辛○○查證,其即佯稱為台北銀行之扣款,並再度要 求丙○○將保證金匯入,丙○○不疑有誤,又分別於同年四月二日及三日分別匯 入十萬元、二十萬元前開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林佳伶帳戶),隨即又遭其等以電 話語音將該三筆金額轉出領取得手,足以生損害於子○○、丙○○及台北銀行等 人之權益。
⑸於九十一年三月初,癸○○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由辛○○冒名為陳 智源與癸○○接洽,辛○○佯稱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郵寄 相關資料及前開購得之林共波開立於台北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林共波印鑑章一枚、提款卡一張偽造之臺灣富士 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 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林共波」署押、印文暨其上蓋有偽 造之台北銀行分行作業部印文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一份予癸○ ○,並求癸○○匯入十五萬元保證金,待癸○○於同年四月十二日將十五萬元匯 入前揭林共波帳戶後,即以電話語音將該筆金額轉出領取得手,足以生損害於林 共波、台北銀行及癸○○等人之權益。
⑹於九十一年四月初,丁○○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由辛○○冒名陳智 源,向丁○○佯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郵寄相關申請資料與 丁○○,其等先於同年月十三日交付前開購得之林佳伶開立於台北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林佳伶印鑑章一枚、提 款卡一張、偽造之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 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林佳伶 」簽名、印文暨其上蓋有偽造之台北銀行新竹分行作業部印文之台北銀行公益彩 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一份予丁○○,使丁○○陷於錯誤於同年月十六日將設定費 十五萬元匯入前揭林佳伶帳戶,即以電話語音將該筆金額轉入帳號為00000 000000000之帳戶中,丁○○撥電向辛○○查證,其再度佯稱該款為暫 時保管於其他帳戶中,並要求丁○○將電腦押金二十五萬元匯入前開林佳伶之人 頭帳戶中,丁○○乃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再匯入二十五萬元,而該款於當日又遭電 話轉帳至前開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中,隨後即無法與辛○○聯 繫,而足以生損害於林佳伶、台北銀行及丁○○等人之權益。 ⑺於九十一年四月初,戊○○見前開廣告而撥打該免付費電話,由己○○冒名廖偉 民向戊○○佯稱該公司有樂透彩投注中籤戶配額供申請,並與辛○○冒名林忠義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交付前開購得之林順進所開立於台北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存簿一本、提款印鑑一枚、提款卡一張 、偽造之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 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各一紙及偽造有「林順進」署押、 印文暨其上蓋有偽造之「台北銀行分行作業部」印文一枚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



類經銷商約定書一份予戊○○,使戊○○陷於錯誤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將設定費十 萬元匯入前揭林順進帳戶後,其等即以電話語音將該筆金額轉出後領取得手,足 以生損害於林順進、台北銀行及戊○○等人之權益。二、嗣經警持搜索票至己○○辛○○分別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三號十八 樓、臺北縣中和市○○路三三五巷三十三弄二十七之三號四樓之住處及台北縣中 和市○○路八十一巷十六弄十五號三樓租屋處、台北縣淡水鎮○○路一八一巷二 之二號三樓等地搜索後始查知上情,並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參所示之犯罪所用及 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辛○○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壬○○、庚○○、 丙○○、乙○○、癸○○、丁○○、戊○○等人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壬○○ 新屋鄉農會存款對帳單查詢表、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申請書、台北銀行授權語音 扣款帳戶申請書均影本各一份、庚○○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三紙 、大眾商業銀行回票影本一紙、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影本一紙、 偽造之子○○致庚○○信函影本一封、冒子○○名義簽發之偽造本票影本一紙( 如附表貳所示)、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均影本 各一份、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 知書均影本各一紙、子○○台北銀行三重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一本、乙○○公 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均影本 各一份、蔡明君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一份、癸○○公益彩券乙類 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華南商業銀行匯 款回條聯、林共波台北銀行彰化分行綜合活期儲蓄純款存摺均影本各一份、丁○ ○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均 影本各一紙、林佳伶台北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一份、戊○○公益 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商獲選通知書、台北銀 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均影本各一份、林順進台北銀行新竹分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影本一份及如附表參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及前開林共波林順進林佳伶 、蔡明君、子○○等人前開帳戶之開戶資料、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附卷可稽。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 ○○及辛○○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己○○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二人偽造壬○○、林共波林順進林佳伶、蔡明君、子○○等人 之署押、印章、印文及偽造台北銀行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之行為,分別為偽造 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壬○○於台北銀行存款各項業務申請暨約 定書、印鑑卡、台北銀行授權語音扣款帳戶申請書及偽造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 益彩券乙類經銷站加盟遴選資料表、臺灣富士敦國際機構公益彩券乙類加盟經銷 商獲選通知書及偽造林共波林順進林佳伶、蔡明君及子○○等人名義之台北



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約定書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行 使偽造子○○本票之輕度行為,亦為偽造子○○本票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己○○辛○○就前開各罪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依共同正犯論處。另己○○辛○○就行使偽造壬○○於台北銀行存款各項業 務申請暨約定書上、台北銀行授權語音扣款帳戶申請書及於印鑑卡之行為,與該 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己○○、辛 ○○所犯多次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各復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皆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 告二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罪間,分別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己○○辛○○並無不良前科素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二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先賠償被害人乙○○ 、戊○○、壬○○、丁○○、癸○○、丙○○總計五十一萬元之損害,此有收據 影本一紙附卷可證,並據被害人乙○○於甲○調查時證述屬實,足認被告己○○辛○○確有悔改之意,情輕法重,堪予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 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之正值年輕,不思正當工 作,而以詐騙手段謀取利益,其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事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及 雖賠償部分被害人部分之損失,惟尚未完全賠償所有受詐騙之財物損失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三、沒收部分:附表壹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論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其中編號第四、七、九之台北銀行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 約定書,雖未扣案亦未據被害人提出,然無法證明業已滅失,依法仍應予沒收, 附此敘明。附表編號貳所示之偽造本票一紙,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附 表參所示之扣押物,為被告己○○辛○○所有,業據被告二人供明在卷,且係 供其等犯罪及預備犯罪之物,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明 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慧 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
│一 │台北銀行存款各項業務申請暨約定書一│壬○○之署押及印文各二枚(正反│ │份(帳號三六七四八─三) │面)
├──┼─────────────────┼───────────────
│二 │前開壬○○帳戶之開戶印鑑卡一份 │壬○○之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三 │前開壬○○帳戶之台北銀行授權語音扣│壬○○之署押一枚│ │款帳戶申請書一份 │
├──┼─────────────────┼───────────────
│四 │經銷商姓名為黃偉宸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黃偉宸之署押、印文及台北銀行某│ │銷商約定書一份(交付予庚○○) │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
│五 │經銷商姓名為蔡明君之公益彩券乙類經│蔡明君之署押二枚、印文九枚及台│ │銷商約定書一份(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補│北銀行雙和分行作業部戳章印文一│ │發) │枚。
├──┼─────────────────┼───────────────
│六 │經銷商姓名為蔡明君之公益彩券乙類經│蔡明君之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及台│ │銷商約定書一份(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北銀行雙和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 │) │一枚。
├──┼─────────────────┼───────────────
│七 │經銷商姓名為黃偉宸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黃偉宸之署押、印文及台北銀行某│ │銷商約定書一份(交付予丙○○) │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




│八 │經銷商姓名為林共波之公益彩券乙類經│林共波之署押一枚、印文及台北銀│ │銷商約定書一份 │行彰化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一枚├──┼─────────────────┼───────────────
│九 │經銷商姓名為林佳伶之公益彩券乙類經│林佳伶之署押、印文及台北銀行某│ │銷商約定書一份 │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
├──┼─────────────────┼───────────────
│十 │經銷商姓名為林順進之公益彩券乙類經│林順進之署押二枚、印文五枚及台│ │銷商約定書一份 │北銀行新竹分行作業部圓戳章印文│ │ │一枚。
├──┼─────────────────┼───────────────
│十一│黃偉宸致庚○○之書信一份 │黃偉宸之署押一枚、印文一枚├──┼─────────────────┼───────────────
附表貳:
┌────────┬────┬─────────┬────────────
│票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期及金額 │ 付款地
├────────┼────┼─────────┼────────────
│TH○九八七○一│黃偉宸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 │ │日、十五萬元 │三七號三樓
├────────┴────┴─────────┴────────────
附表參之一: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搜索扣押處所
├──┼─────────────────┼───────────────
│ 一 │台北銀行雙和分行、戶名陳翠惠、帳號│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三號│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十八樓│ │、印章壹枚、金融卡一張 │
├──┼─────────────────┼───────────────
│ 二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戶名蔡維哲、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壹枚、金融卡一張 │
├──┼─────────────────┼───────────────
│ 三 │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林良吉、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四 │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朱源達、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金融卡一張 │
├──┼─────────────────┼───────────────
│ 五 │台北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凌明勳、帳號│同上



│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六 │台北銀行板橋分行、戶名高祥豪、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七 │台北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洪如霜、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八 │台北銀行板橋分行、戶名陳曼嬪、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九 │台北銀行北投分行、戶名廖明輝、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 十 │台北銀行北投分行、戶名陳世豐、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十一│台北銀行三重分行、戶名李林狄恩、帳│同上│ │號000000000000之存摺一│
│ │本、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十二│台北銀行三重分行、戶名王孟華、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十三│台北銀行彰化分行、戶名林逸晟、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十四│華信銀行彰化分行、戶名林逸晟、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00之存摺│
│ │一本、印章一枚、金融卡一張 │
├──┼─────────────────┼───────────────
│十五│磁碟片(內容:加入彩券經銷商切結書│同上



│ │)一片 │
├──┼─────────────────┼───────────────
│十六│磁碟片(內容:彩券協定書)一片 │同上├──┼─────────────────┼───────────────
│十七│磁碟片(內容:彩券經銷商)一片 │同上├──┼─────────────────┼───────────────
│十八│磁碟片(內容:投注站、報紙廣告)一│同上│ │片 │
├──┼─────────────────┼───────────────
│十九│磁碟片(內容:投注站廣告簡介、獲選│同上│ │通知書)一片 │
├──┼─────────────────┼───────────────
│二十│磁碟片(內容:NOKIA編改說明)│同上│ │一片 │
├──┼─────────────────┼───────────────
│二一│磁碟片(內容:經銷商招商簡介)一片│同上├──┼─────────────────┼───────────────
│二二│磁碟片(內容:加盟契約書)一片 │同上├──┼─────────────────┼───────────────
│二三│磁碟片(內容:經銷約定條款)一片 │同上├──┼─────────────────┼───────────────
│二四│名片(專員:林益弘陳智源)三盒 │同上├──┼─────────────────┼───────────────
│二五│被害人資料十三張 │同上
├──┼─────────────────┼───────────────
│二六│偽造公益彩券經銷商協議書(乙類經銷│同上│ │商)一份 │
├──┼─────────────────┼───────────────
│二七│筆記本(藍色)一本 │同上
├──┼─────────────────┼───────────────
│二八│倫飛筆記型電腦(含滑鼠、電源線、手│同上│ │提袋)一台 │
└──┴─────────────────┴───────────────
附表參之二: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搜索扣押處所
├──┼─────────────────┼───────────────
│ 一 │彰化銀行金融卡(帳號:五六○九五一│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三五巷三三│ │00000000)一張 │弄二七之三號四樓├──┼─────────────────┼───────────────




│ 二 │彰化銀行金融卡(帳號:五六九二五一│同上│ │0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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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台北國際銀行金融卡(帳號:六九○二│同上│ │00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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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花蓮企銀金融卡(帳號:二八五三○一│同上│ │一二五六九○)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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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三一五○○│同上│ │0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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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合作金庫金融卡(帳號:○五六○八七│同上│ │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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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二○二五○六│同上│ │○七○九九)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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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匯通銀行金融卡(帳號:○二五○八一│同上│ │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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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聯邦銀行金融卡(帳號:○二四五○○│同上│ │0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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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三○二九一一│同上│ │000000000)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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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彰化銀行台中分行、戶名劉年富、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00之存摺│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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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鑼郵局、戶名王孟華、帳號○二九一│同上│ │0000000000之郵政儲金簿一│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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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印章一枚(姓名:王孟華)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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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機│同上│ │身號碼:0000000000000│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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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機│同上│ │身號碼:0000000000000│
│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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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SIM卡一張(使用門號:○九五五七│同上│ │六九八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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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SIM卡一張(使用門號:○九五三八│同上│ │一五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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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詐騙用文宣三十二張 │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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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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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搜索扣押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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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北銀行新莊分行、戶名柯正德、帳號│台北縣中和市○○路八十一巷十六│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弄十五號五樓│ │、印章壹枚、金融卡一張 │
├──┼─────────────────┼───────────────
│ 二 │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朱吳權、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 │、印章壹枚、金融卡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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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戶名陳怡玲、帳號│同上│ │000000000000之存摺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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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印章七枚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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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筆記本一本(紫色)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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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000000000000000) │
├──┼─────────────────┼───────────────
│ 七 │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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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 │000000000000000) │
├──┼─────────────────┼───────────────
│ 九 │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000000000000000) │
├──┼─────────────────┼───────────────
│ 十 │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000000000000000) │
├──┼─────────────────┼───────────────
│十一│NOKIA行動電話一支(機身號碼:│同上│ │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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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參之四: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搜索扣押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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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身分證影本十五張(曾明昌等二十七人│台北縣淡水鎮○○路一八一巷二之│ │) │二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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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印章五枚(許文威等五人)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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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廖智遠遠東銀行印鑑卡一張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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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曾仁傑身分證一張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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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