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203號
PCDM,92,訴,1203,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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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理 由
壹、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北市○○○路二八八號六樓「佳影企業社」 (原為「佳統企業社」)之負責人,明知告訴人互森有限公司(下稱互森公司) 獲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授權,取得如附表所示著作即日劇「為了 你我所能做的事情DAI-JO-BU」、 「中野千夏處女之作チラッコ千夏の貝隱し」 及「瘋狂的愛エクスタし美竹涼子」之視聽著作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行使著作財 產權權利,現仍在授權期間。詎被告竟基於意圖銷售及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後不詳時間及地點,未經告訴人互森公司之授權或同意,連續擅 自重製如附表所示著作至空白光碟片內,旋在市面上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元 或六十元價格出售與不特定唱片公司,嗣經告訴人互森公司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五十巷四號二樓世新唱片有限公司(下稱世新公司)門市內發覺,並於九 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一月八日購買上開著作各三片後,向臺北縣政府警 察警察局海山分局提出告訴,由該分局向貴院聲請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 日十四時五十五分,在上開世新公司門市內查獲盜版之如表所示著作各一支,因 認被告涉犯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 而交付二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互森公司告訴被告之前開案件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行為時之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 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二罪嫌,依同 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互森公司以書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被訴前開違反著作權 法二罪嫌部分均為不受理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上開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著作至空白光碟片時,並在 每片擅自重製光碟片之外包裝封面上偽造如附表所示足以表示經新聞局審查合格 通過之新聞局核准發行文號及足以表示發行代理商意思之發行公司之資料(含公 司名稱、公司住址、負責人)後,旋在市面上以一百十元或六十元價格出售與不 特定唱片公司而行使之(起訴書漏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互森公司,



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二、按犯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上開查扣之光碟片外 包裝之封面所標示之新聞局核准字號,其中局錄劇字第00八三四七號、第00 八三五一號均遭註銷許可證,局錄劇字第00八六八三號所核准之中文片名係愛 的渴望,亦非日劇「中野千夏處女之作チラッコ千夏の貝隱し」乙節,有新聞局 網站(http://163.29.156.37)公布錄影節目影片資料維護查詢三紙在卷可稽, 且有行政院新聞局就如附表所示著作出具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三紙附卷可 憑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並辯稱: 因為疏失,才將如附表「偽造之新聞局字號」一欄內所示之字號使用在前開經查 扣之光碟片外包裝之封面上,其主觀上無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等語。經查:前開查 扣之光碟片三片,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當庭勘結果,其封面固分別載有 如附表「偽造之新聞局字號」一欄內所示之核准字號,惟並未記載製作之有權機 關或製作之公務員,製作年月日,以及該字號所代表之內容,反而同時載明被告 擔任負責人之佳統企業社、佳影企業社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即被告姓名等資料 ,尚難謂被告係假冒新聞局或他人名義偽造此等核准字號;另按廣播電視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 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 行製作之錄影節目帶,並應檢具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後, 由新聞局發給證明。但經新聞局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同細則第四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另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 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 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 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 號;其標籤顏色由新聞局定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應將前項標籤送請新聞局 核驗。第一項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應複製一份送請新聞局備查」,據此規 定可知,錄影節目發行或播映前,均應先送新聞局審查,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 局發給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含核准字號),廣播電視供應事業並應將此核 准字號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始得發行或播映。從 而,於本件情形,前開查扣光碟片上所載明新聞局核准字號,其用意僅在表明該 光碟片係屬自行製作或經合法授權之光碟片,且經新聞局審查核准發行而已,而 非在表明被告係假冒新聞局或他人名義作成該等核准字號,自不得論被告以行使 造私文書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此部分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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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授 權 期 間│核准新聞局字│偽造之新聞局│著作財產權人(│ │ │號 │字號 │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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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你我所能│九十一年三月 │局錄劇字第01│局錄劇字第00│エフ‧イ一‧メ│做的事情.AI│十三日至九十 │2147號 │8347號、0083│タル│-JO-BU │六年三月十二 │ │51號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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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野千夏處女│九十一年四月 │局錄劇字第01│局錄劇字第00│エフ‧イ一‧メ│之作 │二十二日起至 │2111號 │8683號 │タル│チラッコ千夏│九十六年四月 │ │ │
│の貝隱し │二十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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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的愛 │九十一年三月五│局錄劇字第01│局錄劇字第00│ジャパンホ一ム│エクスタし │日起至九十六年│2349號 │8588號 │ビデオ│美竹涼子 │三月四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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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