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治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治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治諺前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