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峰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峰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 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6 月23日 │106 年4 月1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0000 號 │年度偵字第11062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106 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3 月22日 │106 年6 月3 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5 年度中簡第2100號 │106 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24日 │106 年7 月10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13│
│ │1165號 │817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