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024號
TCDM,106,聲,402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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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92號、105年度執字第15949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定 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 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 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 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



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 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5 、1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3 、6 至9 所示之罪則皆為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於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 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建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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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2 年12月27│ 102年6月22日 │ 102年12月23日 │
│ │日 │ │ │
├────┼────────┼────────┼────────┤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訴)機關│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撤│
│年度案號│偵字第1263號 │緩毒偵字第85、86│緩毒偵字第85、86│
│ │ │、90、91號 │、90、91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實│ │ 第1139號 │ 第281號 │ 第281號 │
│審├──┼────────┼────────┼────────┤
│ │判決│ 103年7月29日 │ 104年12月21日 │ 104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3年度訴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決│ │ 第1139號 │ 第281號 │ 第281號 │
│ ├──┼────────┼────────┼────────┤
│ │判決│ 103年9月5日 │ 105年1月18日 │ 105年1月18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
│易科罰金│勞 │勞 │勞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更字第2379號(編│更字第2379號(編│更字第2379號(編│
│ │號1-5 定刑為有期│號1-5 定刑為有期│號1-5 定刑為有期│
│ │徒刑2年4月) │徒刑2年4月) │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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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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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判2次) │ (判2次) │ (判13次)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22日、 │102年11月4日、 │102年7月3日至 │
│ │102年12月22日 │103年1月26日 │102年8月19日 │
├────┼────────┼────────┼────────┤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訴)機關│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偵│
│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85、86│緩毒偵字第85、86│字第15379號、103│
│ │、90、91號 │、90、91號 │年度毒偵字第1497│




│ │ │ │、1618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實│ │ 第281號 │ 第281號 │ 第261號 │
│審├──┼────────┼────────┼────────┤
│ │判決│ 104年12月21日 │ 104年12月21日 │ 105年4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決│ │ 第281號 │ 第281號 │ 第261號 │
│ ├──┼────────┼────────┼────────┤
│ │判決│ 105年1月18日 │ 105年1月18日 │ 105年10月6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
│易科罰金│ │ │勞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更字第2379號(編│更字第2379號(編│字第15939 號(編│
│ │號1-5 定刑為有期│號1-5 定刑為有期│號6-9 定刑為有期│
│ │徒刑2年4月) │徒刑2年4月) │徒刑8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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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9月 │ 有期徒刑3年9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判2次)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4日 │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7日、 │
│ │ │ │103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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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訴)機關│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年度案號│字第15379號、103│字第15379號、103│字第15379號、103│
│ │年度毒偵字第1497│年度毒偵字第1497│年度毒偵字第1497│
│ │、1618號 │、1618號 │、1618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實│ │ 第261號 │ 第261號 │ 第261號 │
│審├──┼────────┼────────┼────────┤
│ │判決│ 105年4月26日 │ 105年4月26日 │ 105年4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104年度訴緝字 │
│決│ │ 第261號 │ 第261號 │ 第261號 │
│ ├──┼────────┼────────┼────────┤
│ │判決│ 105年10月6日 │ 105年10月6日 │ 105年10月6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
│易科罰金│勞 │勞 │勞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15939 號(編│字第15939 號(編│字第15939 號(編│
│ │號6-9 定刑為有期│號6-9 定刑為有期│號6-9 定刑為有期│
│ │徒刑8年8月) │徒刑8年8月) │徒刑8年8月) │
└────┴────────┴────────┴────────┘
┌────┬────────┬────────┬────────┐
│編 號 │ 10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 │
│ │ (判2次) │ │ │




├────┼────────┼────────┼────────┤
│犯罪日期│103年4月27日、 │ │ │
│ │103年6月4日 │ │ │
├────┼────────┼────────┼────────┤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訴)機關│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年度案號│字第15379號、103│ │ │
│ │年度毒偵字第1497│ │ │
│ │、1618號 │ │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 │
│實│ │ 第261號 │ │ │
│審├──┼────────┼────────┼────────┤
│ │判決│ 105年4月26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 │ │ │
│決│ │ 第261號 │ │ │
│ ├──┼────────┼────────┼────────┤
│ │判決│ 105年10月6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得易科罰金、社勞│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5 年度執│ │ │
│ │字第15949 號(編│ │ │
│ │號10定刑為有期徒│ │ │
│ │刑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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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