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RATANAPRATHUM PHAIWAN(拍灣)
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TANAPRATHUM PHAIWAN(拍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RATANAPRATHUM PHAIWAN(拍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