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梁裕勝
洪志文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庚○○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庚○○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廈門新娘」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為他人(甲○○○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簡稱甲○○○公司〉、天寅有限公司〈下簡稱天寅公司〉)所有,未經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明知光碟片上之來源識別碼,即 以「IFPI」再加上四個數字或英文字母所組成之編碼,係國際唱片業協會為 防止非法重製所發展之一種識別光碟壓製工廠,以便追蹤之辨識系統,業者須向 荷蘭飛利浦公司申請,並經獲准授權後,方得在其生產之光碟片刻製使用該編碼 。詎丁○○竟與亦明知上開情事之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恩基公司,營 業項目包含代客刻製母版,工廠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三○六號〉之業務 專員庚○○、昌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昌華公司,營業項目包含光碟片壓製, 工廠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三號三樓之九)之負責人癸○○、行銷經理乙○ ○、廠務己○○(該三人均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為有罪判決)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丁○○先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至中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中視文化公司)購買上開「廈門新娘」連續劇一套共四十五集(VHS 錄影帶)而非法重製為CD-R型式之母源後,將該母源交予庚○○製成刻版( 即母版)計二十八片,再由庚○○將前開母源併同母版交予乙○○,由癸○○、 己○○指示昌華公司內不知情之射出成型機操作員翁鴻明、許峻懷、魏首倫,及 亦不知情之網版印刷工人簡瑞崇、陳仲德、余宗銘,擅自予以重製「廈門新娘」 影音光碟片計十四萬片,又丁○○明知光碟片上之來源識別碼,即以「IFPI 」再加上四個數字或英文字母所組成之編碼,乃國際唱片業協會所有,而「IF PI」之後四碼則必須向荷蘭飛利浦公司申請,並經授權後,光碟片製造商始得 使用該編碼於其所生產之光碟片上,以識別光碟片來源究由何射出成型機(或模 具機)及刻版機所製造,藉以追緝並遏止盜版光碟,詎渠等為瞞過商品檢驗機構 ,進而順利銷售,乃由丁○○先指示庚○○利用不知情之人在恩基公司位於臺北 縣汐止市○○路○段三○六號之工廠內,以刻版機偽刻「IFPI B260」 之字樣於母版上,再由癸○○、乙○○、己○○提供偽刻有「IFPI J02
8」之刻版支撐體後,將上開偽造之編碼模具交由昌華公司不知情之工人,射出 成型影音光碟,於部分光碟之內環中,連續偽造上開依特約足以表示業經合法授 權有來源識別用意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國際唱片業協會及其設於我國之分支 機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第一集至第十二 集共計六萬片係以偽刻有「IFPI J028」之刻版支撐體射出製造,另第 十三集至第二十八集共計八萬片則因刻版支撐體發生部分損害,乃由乙○○於八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指示射出成型機操作工人翁鴻明以未刻IFPI碼之刻版支撐 體繼續射出製造)。嗣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丁○○即直接通知及透過丙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指示乙○○將該批非法重製之「廈門新娘」影音光 碟片之包裝紙箱外偽載「電機材料」及收貨人為「尚興汽車修理廠」字樣,以避 免查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己○○乃僱用臺北縣新莊市「一頂汽車貨運行」卡 車,由不知情之司機盧玉龍載往基隆港委由「金鴻輪」裝櫃以船運運往福建省金 門縣,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金鴻輪」如期航至金門縣料羅灣,於當日下午, 受丁○○之託而不知情之李玉好另行委託亦不知情之友人黃吉慶僱請不知情之司 機蔡顯金前往領貨時,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當場查扣該非法 重製之「廈門新娘」盜版光碟共計九十四箱總數十四萬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 示)。同日隨即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依法搜索昌華公司位於 臺北縣新莊市○○○路三號三樓之九之工廠(起訴書誤繕為四樓之八辦公室)內 ,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十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曾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至中視文化公司購買「廈門新娘」連 續劇一套共四十五集,惟矢口否認犯前揭罪行,辯稱:伊係受大陸人士「黃思建 (黃建華)」之託而購買「廈門新娘」錄影帶,伊並未委託被告庚○○、同案被 告乙○○等人為非法重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事宜,本案犯行與伊無涉云云 ;另被告庚○○坦承伊係恩基公司之業務專員,且伊透過香港之客戶認識被告丁 ○○等情,惟矢口否認犯前開罪行,辯稱:被告丁○○係交伊母版及CD-R, 但因無授權書所以未交由恩基公司下單生產,嗣被告丁○○要伊交予同案被告乙 ○○,伊並未參與非法重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犯行云云。二、經查:
(一)「廈門新娘」連續劇共四十五集,係甲○○○公司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出資 委由天寅公司製作,於中視頻道播出,互約該節目除中國大陸之版權外,其他 電視播映權、衛星直播播映權、有線電視播映權及海外版權、家庭錄影帶版權 及與節目有關之附屬權益在內,均屬甲○○○公司所有,此有合約書(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三三八號卷第四頁、第五頁 )在卷可稽,是「廈門新娘」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屬甲○○○公司及天寅有限 公司所有一節,堪予認定,而就該著作並未授權昌華公司或其他公司重製或發 行等情,亦據甲○○○公司業務組長陳國煌、天寅公司之負責人壬○○指訴明 確(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九十頁)。又「IFPI」之字樣 為國際唱片業協會所有之服務標章,於IFPI後之四位英文字母或數字則係
荷蘭飛利浦公司發給光碟製造商之識別碼,光碟片上所謂來源識別碼(Sou rce Identification Code,簡稱SID CODE ),係國際唱片業者有鑑於盜版光碟日益猖獗,乃由國際唱片業協會與荷蘭飛 利浦公司研究合作發展一種確保壓製光碟之安全性與合法性之辨識系統,藉由 此標示於光碟本體內圈之識別系統,可識別該光碟產品之壓製工廠,以便日後 追蹤查核光碟壓製工廠及其產品。又「SID CODE」之組成,係由前四 碼─四個IFPI字母或服務標章,再加上後四碼─四個英文字母或數字,而 構成一組完整之「SID CODE」,此整組「SID CODE」雖均標 識在光碟之內環,但仍有內圈及外圈兩組,外圈者來自刻版,而內圈者則係該 生產工廠於取得授權後,要求出售光碟射出成型機之原廠,將其編碼刻印在該 機器之MIRROR上,故合法光碟上應含有二種IFPI碼,其中靠近光碟 中心者為射出機(或模具機)所有之IFPI碼,另外一個則為刻版機所有之 IFPI碼(一律以英文字母大寫L為開頭),亦即刻版機及模具機均有其I FPI碼,此亦據證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務主任何存忠於警 訊中證述明確,復有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服務標章註冊證(見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七十八頁至第八十頁)附卷足憑,可見來源識別碼( SID CODE)IFPI碼非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而本案使用於「廈門 新娘」影音光碟片之SID CODE「IFPI B260」、「IFPI J028」未並取得國際唱片業協會授權,且其光碟射出成型機並未有荷蘭 飛利浦公司合法授權之IFPI碼,此為同案被告乙○○、癸○○、己○○三 人及證人簡金火、翁鴻明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中(下簡稱 調查中)供明無訛,而本件昌華公司生產製造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與一 般合法廠商不同,其內環內圈之IFPI碼(亦即J028部分)均與其他以 正版射出成型之字體左右倒印相反,且刻痕於光碟片之正面可明顯觸摸出來, 此均與卷附供比對之正版光碟不同,此經公訴人勘驗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一二一頁)附卷可稽,且其刻版機所有 之IFPI碼為英文字母大寫B開頭,與合法光碟一律以英文字母大寫L為開 頭,亦有不符,而昌華公司確有偽刻「IFPI J028」於刻版支撐體之 情,亦據同案被告乙○○、癸○○、己○○三人於調查、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 卷,且上開「J028」、「B260」均係偽編之情,亦據證人何存忠於警 訊中證述明確(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七十八頁);此外,復 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所出具向IFPI亞太辦事處查詢之回函(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八十一頁)附卷足資佐證。(二)同案被告乙○○於調查中供稱:「(此次你用印有『尚興汽車修理廠』及『電 機材料』字樣之紙箱包裝『廈門新娘』盜版光碟由基隆港運往金門,顯然係協 助大陸客戶邱先生將該批光碟順利通過海關檢查,以成功走私大陸,你做何解 釋?)邱先生連繫癸○○這次包裝用紙箱之尺寸,後來邱先生再打電話告訴我 外觀要以何種字樣印刷,我再向癸○○報告,癸○○再叫己○○去訂製。」、 「(你接受邱先生之下單生產,代工價格每片CD費用若干?)新臺幣六塊半 。」、「(貴公司有關「廈門新娘」之網版係如何製作?)製作網版用之分色
片係由邱先生寄給我們,印刷員工再根據分色片做成網版。」、「(貴公司所 生產「廈門新娘」用之刻版來源為何?成品交貨後,刻版如何處理?)邱先生 委託綽號「小陳」之男子代為刻版,再交付給本公司,做完成品之後,我們也 會依客戶要求隨貨將刻版還給客戶。」(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 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根據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你供述,用以射出十 四萬片『廈門新娘』盜版VCD所需之刻版〈STAMPER或稱母版〉係由 綽號為『小陳』之男子所提供的,請你詳述『小陳』係為何人?)『小陳』係 恩基公司之業務,當時其本名並不清楚,但其持用之大哥大門號為00000 00000,我均是以此門號與小陳連絡。」、「因為『廈門新娘』下單的關 係,大陸客戶『邱先生』將庚○○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給我,並 表示他(指邱先生)有委託庚○○代為製作『廈門新娘』共二十八片刻版,等 庚○○完成刻版後會交給我們昌華公司射出,因此才結識庚○○。」、「(有 關『廈門新娘』刻版乙事,除了你與庚○○外,尚曾與恩基公司何人接觸?) 主要都是與庚○○接觸,但其中有一次庚○○曾告訴我倘若他不在,可與該公 司員工『小蔡』連絡,並將『小蔡』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給 我,我也與恩基公司『小蔡』接觸過二次。」、「這二次接觸純粹都是因為庚 ○○不在,才找上辛○○。第一次碰面是在新台五線東帝士大樓之某家炸雞店 ,另外一次則在民權西路與承德路路口附近。其中一次是因為『廈門新娘』V CD第二十一集(版號:ISRC CN-A00-00-0000-0NG 21)之刻版壞掉,要將母源(SOURCE)交予庚○○重刻,因為庚○○ 不在,才由辛○○代為轉交,而另一次我則記不清楚了,只知道也是交給辛○ ○東西。」、「(『廈門新娘』盜版VCD之母源係由何人提供?)均是由『 邱先生』交予恩基公司庚○○直接完成刻版,而母源是一種CD-R之型式。 」、「邱先生即丁○○,丁○○早在我進入昌華公司工作時,早已與昌華公司 有業務往來,昌華公司董事長簡聰明也與丁○○熟識。」、「(庚○○如何將 已完成之刻版交付予你?)丁○○直接將母源交由庚○○刻版,庚○○再將已 完成之刻版分批以快遞方式寄到昌華公司,總共二十八片。」、「因為刻版要 與母源內容再做確認,因此刻版做好之後,庚○○會將已完成之刻版及母源一 併以快遞寄到昌華公司。」、「丁○○只告訴我,他會將『廈門新娘』母源C D-R交給他在大陸認識之恩基公司『小陳』,並將『小陳』之行動電話00 00000000給我,表示『刻版』部分他會直接找『小陳』那邊做。」、 「(〈提示:八十八年五月一日昌華公司電話0000000000通訊監察 報告影本乙份〉第一項中你與『邱先生』之對話內容中,『邱先生』係何人? 內容所提之『二十三片』、『五片』係指何物?『小陳』係何人?『他現在給 我二十三片啦』之『他』為何人?)『邱先生』即大陸客戶丁○○;內容中所 提之『二十三片』及『五片』都是指『廈門新娘』之已完成的刻版;『小陳』 指的是恩基公司庚○○;而最後的『他』也是指庚○○。」、「(你如何確認 丁○○將刻版交予恩基公司製作?)因為庚○○是恩基公司多年之業務,且有 一次在與庚○○對話中,庚○○曾向我表示因為他們公司趕不出來所以要將交 件時間延至晚間,另外每次庚○○將刻版及母源寄出時,均會主動打電話告知
我,因此我可以確定在恩基公司內刻的。」、「我只知道庚○○是負責業務的 ,接單後交予他們公司何人生產我並不清楚。另外如前述提示譯文中第五頁, 我曾經委託辛○○幫我在他們公司內找一下『廈門新娘』二十一集之工單及母 源版號及有一次我曾經打到恩基公司電話找過辛○○,因此我可以肯定庚○○ 所寄交予昌華公司之『廈門新娘』刻版係在恩基公司所生產的。」(見八十九 年度他字第八號卷第十七頁至第二十頁),嗣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 扣案廈門新娘何人訂購?)丁○○訂購。」(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 號卷第六十頁背面)、「(有無見過邱先生?)有,他到公司付款,是他之前 和公司的交易,也就是在場之丁○○。」、「(是否在場丁○○訂廈門新娘? )是。」(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九十三頁正面、第九十五頁 背面)、「(與你交易的大陸商人是否在場之邱某?如何確認?)因他之前有 跟昌華公司連繫,有來昌華公司。」(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八號卷第十一頁正 面)、「(母源由何人提供?)確實是丁○○打電話通知我,他會直接刻成S TAMPER寄給我們公司,而我接這生意是癸○○交待,他並給我電話,我 就打到大陸找邱某,本來說三十幾片,後來變成二十八片,當初都是承諾會刻 成STAMPER再交給我們,後來也是庚○○將母源及刻版一起寄給我們。 」、「(為何譯文中蔡某是向你拿回母源?)因為第一次已刻好交給我們後, 我們射出時掉了壞掉,再補刻。」(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號卷第三 十九頁背面、第四十頁正面)、「(編號二一補刻之刻版有無再寄給你們?) 是庚○○寄的。」、「(補刻之STAMPER是否庚○○寄?)是。」(見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號卷第四十一頁背面、第四十二頁);其後於本 院審理中同案被告乙○○復供稱:「...因為之前庚○○有寄母版過來公司 ,這就是丁○○的東西,因此知道庚○○那邊有在刻板..。」(見本院九十 一年七月十日訊問筆錄)、「我想起來了,在案發前我見過丁○○二次,一次 是我在面試的時候,那是丁○○來公司看廈門新娘製作情形。」、「庚○○有 寄『廈門新娘』的母版到昌華公司,〈後改稱〉我知道有人寄廈門新娘的母版 到昌華公司,是誰寄的我不清楚,證人己○○跟我說母版在機器上掉下來壞掉 ,因為我有車子,他叫我拿去給庚○○,我先打電話問庚○○人在哪裡,庚○ ○說他會找壹個小蔡的人在那裡跟我會合,後來我拿壞掉的母版送去東方科學 園區的一家炸雞店給小蔡。」、「(你確定拿的是母版嗎?)依重量、外型我 認為是母版,且是廈門新娘的母版...。」、「(在譯文所示小陳刻壞的母 版是在講什麼事情?)就是這件事。」(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 錄);同案被告癸○○於調查中供稱:「(昌華公司目前所擁有之光碟射出機 是否經由荷蘭飛利浦公司核准授權並取得合法之IFPI碼?)目前已向荷蘭 菲〈飛〉利浦公司申請中,但因評估要繳交給荷蘭菲〈飛〉利浦公司之權利金 數目龐大,划不來,因而未獲核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局人員 於金門查獲貴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廈門新娘』盜版CD〈VCD〉,是由何人 接單、生產?)是由本公司業務乙○○接受客戶大陸邱先生下單,由廠務己○ ○及操作工人生產射出製造。」(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七頁 背面、第八頁正面)、「扣押物編號○四六之非法光碟,上面內圈有IFPI
J028之刻字,外圈則有IFPI B260之字樣,其來源為何?)因 為這些片子均是由大陸客戶邱先生所下單生產的,IFPI J028係由邱 先生要我們在射出時打上該編號,我們才配合他的用刻有IFPI J028 之STAMPER HOLDER來壓片。至於外圈之IFPI字樣則是刻版 機之來源識別碼,因為邱先生所下的訂單,皆是叫人將刻好之刻版交給我們代 工生產,因此,我並不知道IFPI B260之來源為何。」、「(經本組 向國際IFPI總會查證結果,證實IFPI J028及IFPI B26 0均係偽造而來,且前全世界並無任何光碟工廠或公司獲准使用上開編號。況 且IFPI J028所代表意義係射出機(即模具機)之來源識別碼,在未 獲IFPI總會獲准使用下即不得侵犯IFPI協會之商標使用權,為何你卻 答應大陸客戶邱先生之要求,偽造IFPI J028做為貴公司射出機之來 源識別碼,顯然你明知該行為係盜版行為,你做何解釋?)我只能以生意人的 角度來說,儘量配合客戶的要求,除此之外,我沒有其他解釋。」(見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三十一頁背面、第三十三頁正面),嗣於檢察官 偵查中其亦供稱:「因江、陳二人說客戶有要求,所以我雖知未經授權,仍要 求己○○去刻。」、「(J028碼何人決定?)是我決定的。」、「(為何 另有B260編碼?)丁○○給我們的母片上有的。」(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二○六五七號卷第一一七頁背面至第一一九頁正面),其後於本院審理中其復 供稱:「...在做廈門新娘光碟片的時候丁○○來過公司一次,他來看製作 的情形。」(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訊問筆錄);同案被告己○○於調查中 供稱:「(本局人員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金門查獲九十四箱共達十四萬 片之「廈門新娘」盜版光碟,是否為昌華公司射出生產?)是的。」、「(前 述IFPI J028之SID CODE〈即來源識別碼〉係由何人決定? )係由一位大陸客戶指示,叫我們工廠將模具上之STAMPER HOLD ER 刻上IFPI J028,以印製在渠所下單之光碟上,以後本公司並 依續延用。」、「(你對於貴公司射出生產並印刷「廈門新娘」盜版CD係在 沒有該連續劇版權所有人中視文化公司合法授權下非法重製一事是否知情?) 知情,因為大陸客戶邱先生託人將已完成之二十八片刻版交給乙○○之後,即 由我安排生產線上之排程並交待翁鴻明、許峻懷及魏首倫三人下去生產。」, 嗣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廈門新娘光碟片的事知道嗎?)我知道。我知道 是丁○○所委託的。」(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訊問筆錄);證人辛○○( 恩基公司之職員)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與昌華公司有業務上往來?)我 曾在八十八年四、五月間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江姓男子 有過兩次的業務接觸,至於他是不是昌華公司的人我並不清楚,而那兩次都是 我們公司小陳(庚○○)叫我替他去向江先生拿要刻版的母源。」、「第一次 是在新台五線靠近東帝士大樓的一家炸雞店見面,當時是庚○○叫我幫他向江 先生拿四片母源給他,第二次是江先生主動打電話給我,說他上次四片母源所 製作的刻版,有一片壞掉了,叫我再去拿那一片的母源給庚○○。」、「(前 述二次向江先生取回之母源你如何處理?)我取回後都交給庚○○。」(見八 十九年度他字第八號卷第三十一頁背面至第三十三頁正面),嗣於本院審理中
其亦到庭證稱確有與同案被告乙○○接洽,且由同案被告乙○○交付物品一事 (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證人李玉好於調查中供稱:「( 據黃吉慶〈綽號黑痣〉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接受本局調查時供稱,本局人員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於料羅灣碼頭在蔡顯金所駕駛之VV二四三號卡 車上所查獲之九十四箱盜版光碟係由住於官裡村綽號『阿好』之女子請其代為 尋找司機接運,黃某並協助本局人員通知妳到場協助調查,請問你有無委託『 黑痣』代收貨物?詳情為何?)有的,我今天有委託『黑痣』代尋找司機至料 羅灣碼頭運貨物。」、「該貨物〈即查扣之「廈門新娘」光碟片〉係何人所有 ,內容為何?)約二、三天前(詳細日期已忘)我和我先生去年認識的邱先生 (只知是臺灣、臺中人,常於大陸活動,詳細姓名不清楚)打電話給我,說有 一批東西要自基隆寄至金門,要我們先代收,過二、三天他們會派人來處理, 我想只是代收就答應他,約在前天一位江先生自稱是邱先生的朋友來電找我, 因我不在,所以我先生許績強即告知江先生稍後再打,直至昨天下午江先生又 來電,告知今(二十一)日會由金鴻八號貨輪卸下貨品,其中編號八十三之貨 櫃有九十四件貨物,編號十二之貨櫃有九件貨物,貨物上並有「尚興汽車修理 廠」及「電機」等字眼,並要我代收該批貨物,他們稍後會處理,於是我就答 應他,至於貨物詳細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你如何與前述「江先生」 聯絡?)邱先生有留給我一支江先生行動,號碼為0000000000,我 願提供我抄號碼之紙條給貴局參考。」、「邱先生是臺中人,我於去年(八十 七)十月間返回大陸泉州市石井鎮探親時在我王姓朋友家認識的,同年底返回 金門後,邱先生曾來金〈門〉,並到我家拜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貴局在 金門所查扣九十四箱盜版光碟即為邱先生在大陸打電話請我代收的。另江先生 我們從未謀面,只有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他打電話給我並留下行動電話 0000000000,我願提供我所抄錄之紙條給貴局參考。」(見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背面)、「(你於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本局供述略稱:『你與你先生許績強在八十七年認識臺灣臺 中人邱先生曾打電話給你們說有一批東西要自基隆寄至金門,請你們代收,另 亦有位江先生自稱為邱先生的朋友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打電話給你們說有 九十四件貨物由金鴻八號運至金門請你們代收等情』,邱先生與江先生二人你 是否認識?)邱先生是臺灣臺中人,我於去(八十七)年十月間返大陸泉州市 石井鎮探親時在我王姓朋友家認識的,同年底返金〈門〉後,邱先生曾來金〈 門〉,並到我家拜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貴局在金門所查扣九十四箱盜版 光碟即為邱先生在大陸打電話請我代收的。另江先生我們從未謀面,只有在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他打電話給我並留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 0,我曾提供我所抄錄之紙條給貴局參考。」、「貴局約談乙○○是否即為打 電話給我的『江先生』我並不清楚,打電話給我的江先生,操台語口音,而且 我從未見過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是我們第一次接到他的電話,他自稱 『江仔』(台語),另邱先生從大陸打電話給我時亦稱他台灣友人『江仔』有 批貨寄金門請我代收,至於『江仔』是否即為乙○○我不清楚。『江仔』確實 有打電話給我,並留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見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二十二之一頁至第二十三頁),而證人黃吉慶、蔡 顯金就上開接貨事宜於調查中亦證述無誤,另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確係同案被告乙○○所使用一節,業據其供承無訛(見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九十四頁背面)。
(三)就左列通訊監察報告以觀,亦足為被告丁○○委由庚○○刻製「廈門新娘」影 音光碟片之母版及由昌華公司乙○○等人製作該「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佐 證:
1、八十八年五月一日九時二十分起作業之通訊監察報告所載關於「江仔」與「邱 先生」之對話(監聽對象:昌華公司):
「江仔」 :你後面還有十一片還沒有進來!他現在給我二十三片啦! 「邱先生」:後面只剩下『五片』啦!
「江仔」 :不是三十四片喔!
「邱先生」:沒有!沒有!剩下五片而已啦!
「江仔」 :什麼時候會進來?
「邱先生」:不知道有沒有寄出去了!
「江仔」 :因為我是想說快點替你做一做,整批替你出一出。 「邱先生」:我知道啦!
「江仔」 :其他四片都在『小陳』那裡嗎?
「邱先生」:沒有!
2、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四分起作業之通訊監察報告所載關於「江仔」 與「邱先生」之對話(監聽對象:昌華公司): 「邱仔」:你的貨可能是九十四箱嘛!
「江仔」:差不多。
「邱仔」:你幫我分二次寄,今天十九號,和二十號二次寄!一個姓李的,我 跟你講手機,叫他跟你連絡!
「江仔」:這樣哦!什麼時候?
「邱仔」:下午!
「江仔」:下午喔!
「邱仔」:下午一批!那個下午又一批!
「江仔」:我是說最好是一次去啊!因為我那車次要運費啊! 「邱仔」:我是說那要寄經金門過來,可能要從基隆,我再問他車子及貨要怎 麼弄,我再叫他與你連絡好嗎?
「江仔」:好啦!你請他下午跟我聯絡!
「邱仔」:這樣哦!OK!
「江仔」:OK!再見。
3、八十八年五月一日九時二十分起作業之通訊監察報告所載關於「江先生」與「 小陳」之對話(監聽對象:昌華公司):
「江先生」:你台灣這邊要不要接版?
「小陳」 :接版哦?
「江先生」:嗯!
「小陳」 :你真的要是不是?
「江先生」:對!
「小陳」 :你大概量要多少?
「江先生」:我有一、二十個。
「小陳」 :一、二十個哦!那你們那邊錢怎麼收? 「江先生」:月結啊!不然你國內的想怎麼收? 「小陳」 :哦!這樣子喔!
「江先生」:月結二個月的票給你啦!
「小陳」 :兩個月的票!那你一個月一、二十片就對了。 「江先生」:我一個月不止啦!拜託我一張單子都不止一、二十張了。 「小陳」 :哦!這樣子!
「江先生」:看你要不要做?
「小陳」 :你開票就對了?
「江先生」:對啊!
「小陳」 :喔!要算多少?
「江先生」:看你啊!看你要算多少?
「小陳」 :就和誰一樣!
「江先生」:和『邱仔』一樣!
「小陳」 :對!
「江先生」:好!『邱仔』不是給你一千元之人民幣嗎? 「小陳」 :是啊。
(略)
「小陳」 :因為之前『邱先生』,他也是我跟他說剛開始做我也不可能跟他 月結啊!
「江先生」:我了解。你現在生產線有沒有空間? 「小陳」 :現在如果要插單應該是可以啦!
「江先生」:可以啊!要什麼條件你們可以接受? 「小陳」 :價格是我認為四千元,『反正一千元人民幣差不多四千元』。 而經本院當庭播放上開通訊監察之錄音帶,核與譯文相符,而同案乙○○亦表 示該等對話確係其與被告丁○○、庚○○所為,且供稱:「(為何中間提到『 邱仔』?)就是要以他的價錢做比價,事實上在通話之前我們已收到庚○○寄 來的母源和STAMPER」、「(刻版確實是庚○○寄?)是,是他刻好後 ,母源連同STAMPER一起寄給我。」(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 號卷第四十頁背面),而被告庚○○亦坦承為該等對話,且所提及之「邱仔」 確係被告丁○○(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至於被告丁○○ 雖否認為該等對話,惟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該等對 話之音質分別與丁○○、庚○○相同(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號卷第 七頁之法務部調查局〈89〉陸〈三〉字第八九○五八二八二號鑑定通知書) 。
4、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十一時起作業之通訊監察報告所載關於「江仔」與「翁仔
」之對話(監聽對象:昌華公司):
「翁仔」:喂!昌華!
「江仔」:我江仔!你是誰?
「翁仔」:我翁仔啦!
「江仔」:晚上『恩基』那邊會送『五片刻版』進去,再五千,鋁版的,你用 沒有SID的HOLDER下去做,廈門新娘就是啦!你先替他做好了! 而上開對話之「江仔」係同案被告乙○○,而「翁仔」即證人翁鴻明,此亦為 證人翁鴻明證稱屬實(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五號卷第九十二頁正面) ,又其中所述「五片刻版」復核與同案被告乙○○與被告丁○○之前揭對話中 之「後面只剩下『五片』啦!」相符,且已言及由「恩基」(公司)交付母版 。
5、八十八年五月一日九時二十分起作業之通訊監察報告所載關於「江先生」與「 小蔡」之對話(監聽對象:昌華公司):
「江先生」:喂!小蔡,我江先生。
「小蔡」 :江先生你好!
「江先生」:之前小陳有幫我刻在大陸接一個板(版),但是我一邊射,板( 版)突然間掉下來。
「小蔡」 :壞掉!
「江先生」:對!
「小蔡」 :那不就壞掉了。
「江先生」:對!那就是壞掉了,可能要麻煩你再幫我刻一張。 「小蔡」 :什麼時候要的?
「江先生」:你明天可以給我嗎?
「小蔡」 :那你現在要送過來。
「江先生」:你那邊還有母源嗎?
「小蔡」 :那一片?
「江先生」:二一。
「小蔡」 :CE二一哦!
「江先生」:不是!不是!不是今天給你的喔!『是之前小陳接的案子』。 「小蔡」 :小陳接的,我要問呢!我不敢很明確跟你講! 「江先生」:OK!我現在先跟你講,他的板(版)號,你先抄起來。 「小蔡」 :編號多少?
「江先生」:ISRC CN-A00-00-0000-0/VG 21( 按即「廈門新娘編號二十一」)你查這個板(版)號出來,你再 刻一片。
「小蔡」 :他SOURCE在他那裡是不是?
「江先生」:SOURCE應該在你們公司裡頭。 「小蔡」 :好!我找找看。
「江先生」:好!你再跟我聯絡一下。
「小蔡」:好!OK!
而上開對話係同案被告乙○○與證人辛○○間所為,亦據證人辛○○於本院審 理中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四)此外,復有「中視文化公司錄影帶訂貨單」〈內載客戶:丁○○,國語連續劇 廈門新娘全套45集〉(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一○六之一頁 ,而其上之「丁○○」之字跡核與被告丁○○當庭書寫者相符,復為被告丁○ ○供承係其所為無訛)、昌華公司貨品進出單〈內載-客戶姓名:丁○○,地 址:基隆十號停車場取入認證後送金鴻輪收貨物、產品型號:VG、數量:十 四萬、實點量:94箱、單價:6.5、簽名:一頂盧玉龍〉(見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六五七號卷第一○七頁)、金鴻八號貨品裝船明細單〈內載-日期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貨名:汽車材料、數量:94箱、體積:二.三、收 貨人:0000-000-000李先生尚興汽車修理廠〉(見八十九年度他 字第八號卷第一○一頁);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物足資佐證 。
(五)雖證人李玉好嗣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雖否認被告丁○○即係要伊代 為領貨之「邱先生」云云,惟其於調查中已稱「邱先生」係「臺灣臺中」人, 核與被告丁○○之住處相符(見卷附被告丁○○之戶籍資料),且有上開事證 足憑,是證人李玉好前開證詞尚難執之為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至於選任 辯護人雖為被告庚○○辯護稱:〈一〉依一般母版之製作流程以觀,絕非被告 庚○○或任何人一人可以獨力操作刻版機以完成母版之製作,故被告庚○○不 致為本案犯行。〈二〉被告庚○○縱然曾刻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母版 ,然尚與重製行為不符云云;然被告庚○○係恩基公司之業務專員,此為其所 自承,且其亦供稱:「(恩基公司知否?)公司不清楚,是我直接下單。」、 「我們業務可直接下單...。」(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三號卷第十 二頁背面、第十三頁正面),則被告庚○○顯然係利用擔任業務專員之機會, 將丁○○所委託製造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母版直接下單予恩基公司不 知情之刻版人員而為前開犯行,自與其得否獨力完成刻版工作無涉;再者,母 版中已將原著作之資料全部重製於其中,縱應經由特別之讀取設備始得呈現其 內容,但仍無解於「重製」行為之成立;況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 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 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 字第一九○五號判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三五三號、第三二○五號 刑事判決要旨),則被告庚○○之刻版行為足認係行為分擔之一部分,自應就 共同犯意聯絡之全部行為共同負責,是前開辯詞亦無從執之為有利於被告庚○ ○之認定。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庚○○之犯行均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四、查光碟片上所謂來源識別碼(簡稱SID CODE),係國際唱片業者有鑑於
盜版光碟日益猖獗,由IFPI與荷蘭飛利浦公司研究合作發展一種確保壓製光 碟之安全性與合法性之辨識系統,藉由此標示於光碟本體內圈之識別系統,可識 別該光碟產品之壓製工廠,以便日後追蹤查核光碟壓製工廠及其產品,依特約足 以表示業經合法授權有來源識別用意之準私文書;又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於九十 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嗣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 ○一二二七○○號令公布並施行,就被告丁○○、庚○○前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 行,比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 之方法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修正前之法定 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 後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罰金」,二相比較,以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丁○○、庚○○,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 規定。核被告丁○○、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 之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渠等利用不知情之恩基公 司、昌華公司之員工為刻版、射出,係間接正犯。被告丁○○、庚○○所為上開 犯行,與同案被告癸○○、己○○、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丁○○、庚○○所為前開各罪名,均有多次犯行,且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丁○○、庚○○所犯上開 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至於公訴人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固認被告丁○○ 、庚○○與同案被告癸○○、己○○、乙○○連續偽造光碟片之來源識別碼,且 「將之持交客戶而行使」云云,且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亦援引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之條文,惟本案非法重製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於非法重製後於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一日「金鴻輪」如期載運而航至金門料羅灣,於當日下午,受丁○○ 之託而不知情之李玉好另行委託亦不知情之友人黃吉慶僱請不知情之司機蔡顯金 前往領貨時,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當場查扣該非法重製之「 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共計九十四箱總數十四萬片一節業如前述,是並未有持交 客戶而行使之犯行,是公訴人所認容有未洽,惟該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 刑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丁○○、庚 ○○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 損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之程度及其犯罪後未見悔意,猶飾詞圖卸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物,分係供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之罪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之;至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非法重製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雖已 全數責付中視文化公司保管,惟該公司保管之該等影音光碟片,本放置於南港地 下室倉庫,因納莉風災期間泡水毀損,該公司以挖土機清除後丟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鐘麗芳書記官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電話紀錄單足憑,是該等影音光碟片顯已 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九、編號十所示之物,尚難認與本案 犯行有直接關係,核與沒收之規定不符,故亦不予宣告沒收。六、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為掩飾前開罪行,竟偽造中國華藝音像實業有限公 司(下簡稱華藝公司)所出具之委託境外加工書、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委託書及 授權加工委託書,傳真予昌華公司,以作為業經授權之憑證,嗣經同案被告癸 ○○、乙○○、己○○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持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而行使,亦足生損害於華藝公司,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雖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 被告庚○○亦併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惟 觀乎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並無被告庚○○涉犯此部分犯行之記載,足認 起訴書就此罪名應係贅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 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 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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