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6年度,326號
CHDV,86,訴,326,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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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黃○○即謝丙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B○○
?
  訴訟代理人 I○○
  被   告 E○○
        丙○
?
        C○○
?
        D○○即謝玉松
              住
        辛○○   住
        壬○○   住
        未○○○  住
        U○○   住
        J○    住
        S○○   住
        T○○   住
        R○○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住
  被   告 A○    住
        陳蒼南   住
        天○○   住
        亥○○   住
        寅○    住
        宇○○   住
        Q○○   住
        宙○○   住
        H○○   住
        戌○○   住
        戊○○   住
        謝進發   住
        N○○   住
        M○○   住
        P○    住
        O○○   住
        F○○   住
        謝賴氏枔  住
        玄○○   住
        乙○○○  住
        卯○○   住
  兼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己○○   住
  被   告 丑○○   住
        巳○○   住
        申○○   住
        陳梅玉   住
        庚○○   住
        陳振豐   住
        午○○   住
         酉○○   
        丁○○   住
        癸○○   住
        K○○即謝銀練
              住
        地○○即謝銀練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辰○○   住
  被   告 L○○即謝森、
              住
         G○○即謝森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V○○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蔡紹良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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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