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6年度,181號
PTEV,106,屏小,181,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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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吳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 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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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