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 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億來客企業股份有限│農民銀行潮州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萬貳仟捌佰柒拾│FA三一二0五四│ │
│ │公司 羅文謙 │ │ │元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