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94號
PTDV,92,除,194,200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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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   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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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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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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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來客企業股份有限│農民銀行潮州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萬貳仟捌佰柒拾│FA三一二0五四│  │
│ │公司 羅文謙   │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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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