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82號
PTDV,92,補,282,200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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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送達代收人 楊敏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戊○○、丁○○、乙○○、丙○○、
  甲○○○、庚○○、壬○○○○○○辛○○○○○○、己○○核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戊○○、丁○○、乙○○、丙○○、甲○○○、庚○○、壬○○○○○
  ○、辛○○○○○○、己○○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肆
     佰伍拾伍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貳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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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