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亞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亞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蔣亞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惟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蔣亞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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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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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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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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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6.22 │105.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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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735號 │字第2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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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2.21 │106.02.21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20 │106.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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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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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5489號(編號1至2定│第5489號(編號1至2定│
│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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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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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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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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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0.09 │10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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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30812號 │字第30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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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6.28 │10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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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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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6.07.31 │10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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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否 │是 │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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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2467號 │第124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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