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42號
PTDM,91,訴,142,2003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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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
  公 訴 人 臺灣屏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選任辯護人 郭淑萍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選任辯護人 鄭銘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盧永輝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被   告 辛○○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被   告 D○○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四四號、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第九三號、第七七○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
六七一號、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二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四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天○○d○○未○○辛○○甲○○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天○○d○○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辛○○甲○○壬○○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l○I○○O○○D○○均無罪。
事 實
一、丑○○(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八月逃匿大陸,通緝另結)係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下稱:新園農會)總幹事,依農會法之規定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 會負責;天○○係該農會秘書,負責協助總幹事執行農會理事會之決議及綜合各



部門業務核稿核章;d○○係該農會信用部主任,綜理信用部業務;未○○、甲 ○○為該農會信用部放款主辦人;壬○○辛○○為該信用部徵信調查員,均係 受新園農會委託辦理農會徵信放款業務之人。其業務依據為農會法、銀行法、財 政部函令、農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等規定,負有誠信善良,詳為 審核之義務。
二、按新園農會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前土地鑑估之標準,係依據屏東縣政府於七 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以七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二五五六號函示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 準及處理細則」為據,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後係依據該農會理事會議決通過之 「新園鄉農會受理不動產抵押及估價辦法」為擔保品鑑估標準。亦即:「以商業 區、住宅區、工業區之空地為擔保放款,依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貸放,額度最 高不得超過市價之百分之七十。以農牧用地為擔保品者,免計增值稅,其估價不 得超過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五倍或依市價七成貸放,土地之估價如時價高於公告 現值時,以時價為準,惟時價若低於公告現值時,仍以時價為準,而時價係指鄰 地相似地段之買賣成交例」。又農會信用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係規定:「農 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非規定同一關係戶)放款總額不得 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 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農會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達新臺幣 (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新臺幣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 又壬○○未○○天○○d○○甲○○辛○○等六人均明知於審核抵押 貸款時應對貸款人之信用及抵押品之價值作確實之徵信、勘估、審核,以評估抵 押物之擔保是否足夠、借款人是否有償債能力,以免貸款無法收回使農會受損。 竟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於處理貸款業務時,或違反對 於同戶家屬放款最高總額之限制、或對已繳納本息不正常之債務人違規再予貸款 、或超估不動產之價值未確實審核率予核貸,因貸款人本息無法清償,致生損害 於農會權益及會員利益,茲分述如下:
《壹》對於同戶家屬違規超過三千萬元放貸之限制:{一}貸款編號三五、四四號之M○○、W○○○夫妻部分: 未○○d○○天○○於辦理M○○、W○○○之貸款案件時,明知同戶家 屬借貸總額不得超過三千萬元,竟違背職務辦理,而M○○於八十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向農會借貸一千萬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又借貸一千二百萬元, (此為八十三年五月十日舊貸款,換單續借),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又借貸 六百五十萬元;W○○○則於八十五年七月三日借貸一千二百萬元,八十五年 十二月五日再借貸九百萬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又借貸六百萬元,依其時間 順序排列,其二人在八十五年六、七月間已經共借貸二千四百萬元,其後之一 千萬元、九百萬元、六百五十萬元、六百萬元之借貸均屬超過同戶三千萬元之 限制。
{二}貸款編號六六、六四號許坤耀、何金莉夫妻部分: 未○○甲○○d○○天○○於辦理許坤耀、何金莉夫妻之貸款案件時, 違背職務。許坤耀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向農會借貸一千三百萬元,(此為 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之舊貸款,換單續借),何金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借貸一千八百萬元,(此為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舊貸款,換單續借),二者 核計超過三千萬元之限制。
{三}貸款人玄○○、許天庭夫妻部分:
甲○○未○○天○○d○○於辦理玄○○、許天庭貸款案件時,明知該 二人係同戶家屬,放貸金額不得超過三千萬元,許天庭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各借貸九百五十萬元、九百萬元、三百萬元,共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至於玄 ○○,(其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借貸五百三十三萬元屬專案貸款不計入)八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借貸三百萬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各借貸三百五十萬元 及八百萬元,合計共三千六百萬元,已超過三千萬元之限制。{四}貸款編號三、八號T○○、宇○○夫妻部分: 未○○天○○d○○於辦理T○○、宇○○夫妻之貸款案件時,T○○於 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借貸一千七百三十萬元,宇○○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借貸一千三百萬元,二人借貸金額合計超過三千萬元之限制。{五}貸款人p○○、s○○母子部分:
未○○d○○天○○於辦理p○○、s○○母子之貸款案件時,違背任務 ,p○○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借貸七百萬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借貸一 千八百萬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借貸五百萬元,而s○○於八十四年一月 二十六日借貸一千六百五十萬元,合計四千六百五十萬元,已超過三千萬元之 限制。
《貳》對繳納本息不正常之債務人再予貸款:
天○○d○○甲○○陳玉盆等人明知對逾期未還款之借款人及保證人, 應自逾期之日起一律停止貸款,直至還清借款為止,竟在辦理貸款案時,明知 下列貸款戶前在信用部之貸款已有繳納本息不正常之狀況,而中央存保公司於 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對信用部業務之之金檢報告中,對繳息異常之關係戶列 有改進意見,新園農會乃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第十三屆第五次理事會及八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因而議決:⑴積極催收,無法償 還本金或繳息者,借保人依法訴訟執行。⑵不得以同一擔保品增貸繳息。⑶從 新評估其還款能力。⑷到期收回。詎天○○d○○甲○○陳玉盆等人均 曲從於丑○○之違規命定,不僅對繳息不正常者未拒絕其申貸,且對依該決議 已不得再行增貸、展期、續借之案件仍予以貸款,致生損害於新園農會,情形 如下:
{一}P○○○(貸款資料編號五九號)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乙○○所提供坐落 新園鄉○○段九三九、九四一、九四二、九四三號土地為擔保,向農會借貸一 千八百萬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換單續借,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一月二 十五日,(見臺灣銀行c○○○函)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 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天○○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有繳息不 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 同意由P○○○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再以陳愛玉所提供之林邊鄉○○○段 三○三之一號土地為擔保,乙○○、陳愛玉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貸得一千二百萬 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六十號)。



{二}g○(見臺灣銀行c○○○函)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以I○○提供新園烏 龍段九六九之二、九六九之三、九六九之四、九七一、九七一之一、九七○之 一等六筆土地,由I○○、n○○擔任連帶保證人,舊貸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換單續借時,甲○○d○○天○○等人竟未予簽註 「以同一擔保品增貸繳息不應允許」之意見,經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 ○批示同意放貸,且以同一擔保品增貸二百五十萬元,共計貸款二千五百萬元 ,其中轉帳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清償前欠,而違背理事會「不得以同一擔保品增 貸繳息」之決議(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七十號)。{三}a○○(貸款資料編號四號)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以黃洪尾所提供坐落新 園鄉○○段二七八、二八○、二八一、二八二、二八三、二八四、二八五、二 八六、三六九、二八九、二九○、三五一、三六七、三六八號等土地為擔保, Z○○、黃洪尾何玉惠擔任連帶保證人,借貸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最後繳息 日為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 再行借款,甲○○d○○天○○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 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甲○○對繳息不正常者未拒絕其申貸,而僅簽註「收 回宇○○擔保五百萬元」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 批示,同意由a○○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再以黃洪尾所提供之新園鄉○ ○段十八、十九號土地為擔保,以方貢、Z○○、黃洪尾為連帶保證人而貸得 五百萬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五號)。{四}U○○(貸款資料編號五七、五八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Q○○○ 所提供坐落新園鄉○○段十七號土地為擔保,Q○○○、何玉惠擔任連帶保證 人,借貸五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又於八十六年十一 月十日以I○○提供新碑鄉○○○段五六四號土地為擔保,I○○何玉惠擔 任連帶保證人,借貸一千七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 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天 ○○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 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同意由U○○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再以陳愛玉提供之林邊鄉○○○段三○三之一號土地為擔保,陳愛玉、n○○ 為連帶保證人,貸得八百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六七號 )。
{五}K○○(貸款資料編號七五、七六號)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以Q○○○所提 供坐落新園鄉○○段十七號土地為擔保,Q○○○、何玉惠為連帶保證人,借 貸八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以及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同 日以n○○所有新園鄉○○段三○六號土地為擔保,n○○、何玉惠為連帶保 證人,借貸一千一百萬元,最後繳息日亦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於借貸人已有 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天○○等人竟 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d○○對繳息不正 常者未拒絕其申貸,而僅簽註「應收回前欠」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 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同意,讓K○○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再以G○○ 所提供之大湖段八六三之二、八六四、八六六號土地為擔保,G○○、何玉惠



擔任連帶保證人借貸一千一百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七 七號)。
{六}己○○(貸款資料編號四十、三八、四一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借貸六百萬 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同日亦借貸三百萬 元,最後繳息日亦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又曾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借貸五 百三十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申貸人有繳納本息不 正常下,放款主辦甲○○、信用部主任d○○、秘書天○○等人竟未予簽註 貸款人繳息不正常應不予核貸之意見,而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 丑○○批示同意放貸,己○○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G○○提供屏東市 ○○段八六三之二、八六四、八六六等三筆土地,G○○、何玉惠擔任連帶保 證人,而貸得八百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八二號)。{七}許天庭(貸款資料許天庭編號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物上保證人玄○ ○提供坐落新園鄉○○○段二七六、二七八、二八一之一號土地為擔保,並以 玄○○、許安心為連帶保證人,借貸九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八日,於借貸人及保證人已有繳息不正常無法清償之情形,借貸人及保證人 均不得再行借款,而放款主辦甲○○、信用部主任d○○、秘書天○○等人 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擔任保證人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其 中信用部主任d○○僅簽具應收回借款人前欠,而未簽繳息不正常具有貸款風 險,不應核貸之意見)而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同意 放貸,玄○○乃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分別由玄○○自己及陳上裕提供土 地,均由潘安完擔任保證人,各貸得三百五十萬元及八百萬元,二筆借款均自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即停止繳息(見違規貸款資料玄○○編號一、二號) 。
{八}p○○(貸款資料編號p○○一)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自己提供坐落屏 東縣竹田鄉○○○段六一一之六、六一一之九、六一一之一一、六一一之一二 、六一一之一五、六一三、六一三之五、六一四之三、六一五之二號土地為擔 保,並以宙○○為連帶保證人,向新園農會借貸一千八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借貸人有繳息不正常之情形,甲○○d○○、天○ ○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以及本件係以同一擔保品增貸繳 息,故不應允許」之意見,(d○○對繳息不正常者未拒絕其申貸及增貸,而 僅簽註「應收回前欠」之意見),本件經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 同意放貸,p○○乃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同上擔保及保證人,而增貸五 百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見編號p○○三)。{九}亥○○(貸款資料編號六五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林文學所提供坐 落新園鄉○○段九四四、九四五、九四五之一、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並以林 文學、陳愛玉為連帶保證人,向新園農會借貸一千八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 十七年二月七日,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及保證人均不得 再行借款,當時放款主辦甲○○、信用部主任d○○、秘書天○○等人竟未 予簽註貸款人前擔任保證人時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 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同意放貸,該借貸案之保證人陳愛玉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同上土地擔保,及以林文學、o○○為連帶保證人, 而貸得六百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編號六三)。{十}M○○(貸款資料編號三四、三六號)於八十三年五月十日以謝詩傑提供坐落 五房州段四八三號、地上建號六一三號房地為擔保,並以I○○、H○○為連 帶保證人,借貸一千二百萬元,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換單續借,最後繳息日為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又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何玉惠所提供之坐落新園 鄉○○段八七八、八七九號土地為擔保,同以何玉惠、H○○為連帶保證人, 向農會借貸六百五十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於借貸人已有繳 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及保證人均不得再行借款,當時放款主辦甲○○ 、信用部主任陳正行、秘書天○○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擔任保證人時有繳 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 批示同意放貸,由原貸款案之保證人H○○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陳俊成提 供之五房州段五00號土地為擔保,由陳俊成、h○○○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借 貸四百五十萬元,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十八號)。{十一}R○○(貸款資料編號二四號)於八十三年八月十日以W○○○所提供坐落 新園鄉○○○段六七三之一二號等房地為擔保,並以W○○○、M○○(子、 媳)為連帶保證人,向農會借貸五百五十萬元,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換單續借 ,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不 得對該借貸人及保證人再行貸款,放款主辦未○○、信用部主任陳正行、秘 書天○○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擔任保證人時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 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竟同意由W○○○ 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G○○提供新園鄉○○段二六三之六一號土地為擔保 而借貸六百萬元,亦無能力清償之下,再讓W○○○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換 單續借,同年七月五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為編號四四號)。{十二}黃○○(貸款資料編號六一號)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乙○○所提供坐 落新園鄉○○段九二九、九四一、九四二、九四三號土地為擔保,乙○○、陳 愛玉擔任連帶保證人,借貸一千八百萬元,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 ○、天○○等人竟未予簽註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 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總幹事丑○○批示,同意由黃○○再於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日,以林文學所提供之坐落新園鄉○○段九四四、九四五、九四五之一 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林文學、n○○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借貸一千二百萬元, 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編號六二號)。{十三}A○○(貸款資料編號七一號):
A○○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I○○所提供之土地新園鄉○○段九六九 之二等土地為擔保,借貸二千五百萬元,已無法繳息,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 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天○○等人竟未予簽註 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 總幹事丑○○批示,同意由A○○再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同上土地為擔 保,展期借貸二千五百萬元以清償前欠,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編號



七號)。
{十四}許坤耀(貸款資料編號六六號):
許坤耀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f○○、L○○所提供之高樹鄉○○○段九0 之二等土地為擔保,借貸一千三百萬元,已無法繳息,於借貸人已有繳息不正 常情形下,該借貸人不得再行借款,甲○○d○○天○○等人竟未予簽註 貸款人前有繳息不正常情形應不予核貸之意見,經初審同意層層轉核,最後由 總幹事丑○○批示,同意由許坤耀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同上土地為 擔保,展期借貸一千三百萬元以清償前欠,同日起停止繳息(違規貸款資料編 號六六號)。
當時放款部門承辦人甲○○未○○均未於不動產放款值調查報告表內載明: 「貸款人已有繳納本息不正常或不得以同一擔保品增貸」之事項,與d○○天○○均明知財政部有上開禁令以及理事會亦決議禁止以同一擔保品增貸,竟 為圖上開借款人己○○、g○、K○○、黃○○、a○○、K○○、U○○、 陳許素真、p○○、許天庭、R○○、M○○、許坤耀、亥○○、A○○等之 利益,仍執意再貸放如上述金額,上開貸款旋即停止繳息而無法回收本息,致 生損害於新園農會及會員之利益。
《參》壬○○辛○○係新園農會徵信調查員,與承前開背信犯意之天○○d○○未○○甲○○等人基於共同背信之概括犯意,對申貸人所提供抵押品價值 等資料未盡查證或審核之責,逕參照申貸人所提供之買賣契約書即認定抵押物 之價值,屈從於總幹事丑○○之違法指示,填寫不動產調查內容表,逕於借款 申請書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申貸人不實之擔保物價值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載之徵信文書上,足生損害於農會徵信之正確性,意圖為貸款人亥○○、陳愛 玉、何金莉、黃○○、P○○○、W○○○、r○○、己○○、H○○、e○ ○○、S○○等人之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新園農會及會員之權 益。其超估不動產價值而核貸情形如下:
{一}H○○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十七號): H○○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由林東岷提供坐落新園鄉○○○段五二六、五三 七號建號三六四號房地為擔保,申請抵押貸款五百十萬元,壬○○指示不知情 之b○○僅以丑○○持交I○○、戊○○間以及辛○○、丙○○間之買賣契約 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為估價參考,屈從於丑○○主導而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 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而未實際徵信,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三千二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二萬七千五百元(約為公告現值八點五九 倍)估鑑建地,並於職務上所掌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事項 予以登載,並(本件信用部主任d○○不在,乃由無犯意之林義田代簽章)轉 呈秘書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嗣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尚欠餘額五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五十元。{二}e○○○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二六號): e○○○於八十五年七月三日以I○○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七一八 號及建號三二六號房地為擔保,向新園農會聲請抵押貸款六百萬元,八十五年 十二月五日換單續借,壬○○指示不知情之b○○僅以丑○○持交辛○○、丙



○○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主導而於該 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未實際評估抵押物價值,以顯逾 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三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三萬元估鑑建地 ,於職務上所掌之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事項予以登載,並 由d○○批轉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嗣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 十六年七月五日,尚欠餘額六百二十八萬七千七百四十二元。{三}S○○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三三號): S○○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G○○、何玉惠提供座落新園鄉○○段二六三 之五七號及建號一六00號房地為擔保,聲請抵押貸款六百萬元,壬○○指示 不知情之徵信員b○○僅以丑○○持交I○○余吉昌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 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主導而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 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萬元)之每平方 公尺七萬元估鑑,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 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徵信文書,並由d○○同意批轉天○○審核通過後呈請總幹 事丑○○核准貸放,嗣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尚欠餘額六 百二十九萬三千六百十三元。
{四}己○○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三七號): 己○○於八十五年七月三日以辛○○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七一五之 五及其上建物四六五號房地為擔保,聲請抵押貸款四百萬元,八十五年十二月 五日換單續借,壬○○指示不知情之徵信員b○○僅以丑○○持交丙○○、辛 ○○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於該買賣契 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三千三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三萬一千元估鑑,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 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徵信文書上,並由信用部主任 d○○批轉秘書天○○同意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嗣該筆貸款最後繳息 日為九十年七月三日,尚欠餘額四百萬元。
{五}W○○○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四四號): W○○○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G○○所提供坐落新園鄉○○段二六三之六 一號及其上建物一六0一號房地為擔保,聲請貸款六百萬元,壬○○指示不知 情之b○○僅以丑○○持交I○○余吉昌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 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 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萬元)之每平方公尺七萬元估鑑, 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 徵信文書,並由信用部主任d○○審核批轉秘書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 貸放,嗣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尚欠餘額二百四十一萬七 千五百七十八元。
{六}r○○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五六號): r○○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G○○提供座落新園鄉○○○段五0三、五0八 號土地為擔保,聲請貸款九百萬元,壬○○指示不知情之b○○僅以丑○○持 交子○、l○等人之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



○○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一百元)之每平方公尺六千五百五十百元估鑑,並於徵 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並由d○○批轉天○ ○呈請丑○○核准貸放,嗣該筆貸款未曾繳息,尚欠餘額九百四十二萬二千零 三十二元。
{七}H○○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十八號): H○○於八十五年七月間以陳俊成所有座落新園鄉○○○段五00號之土地為 抵押借款,壬○○指示不知情之徵信員b○○以顯逾市價評估該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六千五百五十元,(當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一千一百元),核算其 擔保放款總值為四百五十八萬五千元,擬准放款四百五十萬元,並將不實之擔 保物價值事項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徵信文書上,並由信用部主任d○○、 秘書天○○、總幹事丑○○於調查表審查意見欄逕予批准借貸。該筆貸款最後 繳息日為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尚欠餘額五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五十元,{八}P○○○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五九號): P○○○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乙○○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三 九、九四一、九四二、九四三號土地為擔保,聲請抵押貸款一千八百萬元,壬 ○○指示不知情之b○○僅以丑○○所持交子○、l○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 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主導而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 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 平方公尺一萬四千元估鑑,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 項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徵信文書,並由主任d○○批轉秘書天○○呈請總 幹事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尚欠餘 額一千八百八十九萬五千零十九元。
{九}黃○○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六一號): 黃○○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乙○○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三九、 九四一、九四二、九四三號土地為擔保,聲請貸款一千八百萬元,八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換單續借,壬○○指示不知情之b○○僅以丑○○持交子○、l○ 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於該買賣契約書 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明知不實而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一萬四千元估鑑,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 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徵信文書,並由主任d○○ 批轉秘書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三日,尚欠餘額一千八百八十九萬四千九百二十一元。{十}黃○○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六二號): 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林文學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四四、 九四五、九四五之一、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聲請貸款一千二百萬元,徵信員 辛○○僅以丑○○持交子○、l○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 值,屈從於丑○○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 價(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一萬三千七百元估 鑑,並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



徵信文書,並由同有犯意聯絡之信用部主任d○○批轉秘書天○○呈請總幹事 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未曾繳息,尚欠餘額一千二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二 十四元。
十一}陳愛玉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六三號): 陳愛玉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林文學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四四、 九四五、九四五之一、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聲請抵押貸款六百萬元,辛○○ 僅以丑○○持交子○、l○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 從於丑○○於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 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一萬三千七百元估鑑,並 於徵信人員調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並由同有犯意聯 絡之信用部主任d○○批轉秘書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 未曾繳息,尚欠餘額五百十八萬一千二百八十三元。{十二}何金莉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六四號): 何金莉於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以林文學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四四、 九四五、九四五之一、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聲請貸款一千八百萬元,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換單續借,壬○○指示不知情之徵信員b○○僅以丑○○持 交子○、l○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於 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一萬三千七百元估鑑,並於徵信人員調 查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並由同有犯意聯絡之信用部主 任d○○批轉秘書天○○呈請總幹事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 八十七年二月八日,尚欠餘額一千八百八十九萬五千七百十元。{十三}亥○○貸款案(貸款資料編號六五號): 亥○○於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以林文學提供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九四四、 九四五、九四五之一、九四九號土地為擔保,聲請貸款一千八百萬元,八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換單續借,壬○○指示不知情之徵信員b○○僅以丑○○持 交子○、l○間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鄰地成交價格作參考估值,屈從於丑○○於 該買賣契約書上所為「查證屬實」之不實指示,以顯逾市價(當時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之每平方公尺一萬三千七百元估鑑,於徵信人員調查 意見欄內將不實擔保物價值之事項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徵信文書上,並由 d○○批轉天○○呈請丑○○核准貸放,該筆貸款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七年二月 七日,尚欠餘額一千八百八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元。《肆》未○○又與丑○○及新園農會核章員林義田(林義田部分本院另案審理中), 共同意圖損害新園農會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及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 書概括犯意聯絡,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及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未○○於辦理丑○ ○所借用之貸款戶陳章、周榮華l○謝江湖謝葉嚷、o○○等人之繳息 作業時,明知利息不應短收,因受丑○○之違法指示,乃於職務上製作之新園 鄉農會收入傳票及放款帳卡上虛偽登載應收金額(約為應繳利息之半數),而 分別短收陳章等人由五千元至十七餘萬元不等之應繳利息(含違約金)(如附 表一),並呈由有犯意聯絡之核章員林義田審核之,圖貸款人之不法利益,共



計短收利息五十九萬一千零一元,足生損害於新園農會及會員權益,未○○承 前開背信概括犯意,於八十四年六月起至八十五年三月間,辦理q○○、周張 淑貞、A○○、n○○、何玉惠、周王分隊、寅○○、g○、林李秀蓮、周慶 裕、謝葉嚷、何金莉、k○○、許余備、曾秀芳林文玉、郭有文、o○○、 乙○○、許陳金蓮陳愛玉、B○、林文學等借款戶之繳息案件時,未○○亦 聽從丑○○之違法指示,於農會業務電腦化之後,利用電腦操作員不在之際, 擅自操作電腦,於收入傳票及帳卡上為虛偽記載應收金額(約為應繳利息之三 分之一數)而短收q○○等二十三戶應繳之利息,達二千九百六十四萬九千七 百五十六元(如附表二),圖貸款人之不法利益,致影響該農會對於放款業務 管理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該農會。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持搜索票於九十年九月三日於丑○○、I○○住 處,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等物品一批。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併案 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d○○天○○未○○甲○○壬○○辛○○均否認有何犯行, 其辯解如下:
(一)被告天○○辯稱:「伊擔任農會秘書多年,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作業是依據農 會法、銀行法、財政部之法令、農會理事會通過之「新園鄉農會受理不動產抵 押及估價辦法」等規定辦理。放款之作業流程為:借戶(農會會員及贊助會員 )備妥身分證件、借款申請書等證件、資料向農會申請貸款,由徵信人員受理 ,並進行借、保戶之徵信(含借、保戶之借、保歸戶資料、票信等調查)、現 場鑑估擔保品價值、對保、建議放款金額、抵押權設定等,再將相關文書資料 等貸款案卷送交放款主辦對放款之書類資料、有無超逾放款最高限額等逐一審 查,確定無誤後,呈農會信用部主任複審轉秘書核稿,最後由總幹事核定放款 金額,再經由放款主辦核撥放款金額入借戶帳戶內,由放款主辦定期向借戶收 取本金及利息」。農會信用部辦貸款案件時之鑑價依據為農會理事會決議通過 之「新園鄉農會受理不動產抵押及估價辦法」,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評估總 值之七成。中央存保公司之金融檢查報告送至農會時是由總幹事保管,並由農 會信用部提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決議由信用部依據金融檢查報告之 內容逐條改進,而信用部則應依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執行。八十 六年十月七日第十三屆第五次理事會,有針對金檢報告所提繳息異常關係戶提 議追討事項,但伊僅是秘書,是審查印章有無蓋齊,然後再送給總幹事裁決核 貸金額,對放款的部分秘書並無裁決權,對丑○○炒作土地不清楚」云云。(二)被告d○○辯稱:「信用部主任是做書面查核,看印章是否齊全,借據金額與 總幹事核貸金額是否相同,同一關係戶超過三千萬元等均沒有顯示在借款條上 ,有無超貸要徵信人員實際審核,伊無法實地審查。周張淑貞、A○○、n○ ○、寅○○、g○、謝葉嚷、k○○、林文玉、o○○、乙○○、陳愛玉、B ○(已故)、林文學等十三人為丑○○向新園農會借貸之人頭戶。中央存保公



司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一般業務檢查報告,就「對同一關係人超額貸款」所 提之改進意見:「儘速辦理同一關係人放款歸戶工作,並適時收回超逾限額之 貸款,以符合規定」,此意見除經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四次理事 會決議要求「照改進意見逐條確實改進」外,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提經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照改進意見逐條確實改進」,這些伊均 知情,是依總幹事丑○○指示之意見,以換單(續貸)方式掩飾逾期,然因新 園農會仍未建立個人或關係戶總歸戶資料審查,所以一直無法落實執行對同一 關係戶貸款最高三千萬元限額之規定,我們對於金檢報告,有會同放款人員來 看過存保人員的糾正事項,我有要他們主辦的人要寫意見,當時主辦的人是甲 ○○,我要他們寫意見,交存保公司複查。我們要將存保公司的稽查有關存放 款要改進的內容,都會給承辦人員看,都是丑○○主導」等語。(三)被告未○○辯稱:「放款主辦依貸款卷宗上之借據及客戶資料登載於放款帳卡 ,並依「客戶帳號登記簿」查出客戶帳號並登記於「放款帳卡」上,再將已登 載完成之客戶基本資料帳號、放款日、貸款期限、放款金額、利率之帳卡及貸 款卷宗交給電腦人員輸入電腦,並印出放款傳票,完成放款手續。客戶於繳息 時,伊先找出「放款帳卡」交給電腦操作人員打出「利息收入傳票」,伊再依 電腦列印之利息收入傳票上之繳息起訖日及金額登記於帳卡上。嗣伊再將利息 收入傳票及完成記帳卡之放款帳卡一併交給核章人員覆核,只要鍵入客戶帳號 及繳息起訖日利息傳票即自動列印出「利息收入傳票」,根本無鍵入利率或竄 改利率之必要,伊知道一戶不能超過三千萬元,但不知道什麼是關係戶,手續 在徵信部門就辦好,伊不知道丑○○超貸之情形」云云。(四)被告壬○○辯稱:「農會估價是依據之「新園鄉農會受理不動產抵押及估價辦 法」中有關擔保品之估價標準,所列舉之六項鑑價參考標準,其中並未列有強 制徵信人員須實際到現場訪查之規定。伊是依照主任d○○所交代,只要供作 鑑價之買賣契約書上有丑○○或徵信人員辛○○之簽章具結「查證屬實」的話 ,即依該買賣契約書記載之成交價作為鑑價標準,伊執行鑑價職務並無任何違 失。又伊之徵信業務僅包括協助申請貸款之會員填寫申請表及辦理不動產鑑價 等兩項業務,先前以同一擔保品申貸之借款人是否有停止繳息或繳息不正常, 乃是徵信人員將相關申請文件及不動產鑑價結果送交放款主辦人員時,由放款 人員負責審查檢閱,是否同一關係戶,有無繳交利息等,均是放款部門之業務 。何況,依該農會製作提供徵信人員處理申貸案件之文件表格,如借款申請書 、對保表格、借款(保證)人資料表或不動產調查表根本就沒有可供審查借款 人是否為同一關係人之表格或指示。信用部主任也只是要求甲○○要做歸戶工 作,與伊無關,總幹事拿寫好查證屬實的契約書給我們看,並且蓋查證屬實的 章,我們才會參考,如果上面沒有寫查證屬實的,我們就會去查證買賣契約書 所載是否真實」云云。
(五)被告甲○○辯稱:「伊僅知個人放款最高限額為三千萬元,主任d○○曾要求 伊等辦理放款歸戶工作,至於金檢報告及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內容並未告知 ,資料送到伊處時,丑○○都會打電話催促,要伊儘快蓋章,伊一直以每一借 戶最高三千萬元之標準審核貸款案,因丑○○是總幹事,伊奉命行事」云云。



(六)被告辛○○辯稱:「放款資料都會先經過壬○○,而簽寫「查證屬實」字樣的 ,都是丑○○拿來給伊,並說買賣契約書都已經辦好,我就照總幹事的意思辦 理」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天○○係擔任新園農會秘書職務,負責協助總幹事執行農會理事會之決議 及綜合各部門業務核稿核章,雖辯稱:「伊並無實權,只是書面形式蓋章而已 ,非屬負責信用部業務之人」云云,然本院按,依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規定,農會總幹事其業務係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及 會務及其他應辦事項,而秘書既屬於襄閱總幹事之職務,則有關徵信部門之工 作對秘書而言,仍屬執行其職務,天○○辯稱貸放款非其業務云云,自無足採 。至於被告d○○係擔任農會信用部主任,綜理信用部業務;被告未○○、甲 ○○為農會放款主辦人;被告壬○○辛○○則為信用部徵信調查員,此經被 告未○○辛○○天○○d○○甲○○壬○○等人陳明在卷,並有新 園農會人事資料一份附卷可憑,其等均係受新園農會委託辦理農會徵信放款業 務之人,應無疑問。又新園農會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其抵押物估價 標準係依據該農會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新園鄉農會受理不動產抵押及估價辦法 」為擔保品鑑估標準。亦即:「以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之空地為擔保放款 ,依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貸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市價之百分之七十。以農 牧用地為擔保品者,免計增值稅,其估價不得超過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五倍或 依市價七成貸放,土地之估價如時價高於公告現值時,以時價為準,惟時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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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