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進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進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進一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玉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鄭進一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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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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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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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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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9日 │10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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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292 號 │106 年度偵字第97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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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106年度交簡字第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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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 │106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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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106年度交簡字第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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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4月24日 │106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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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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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 年度執字第7680號 │106 年度執字第122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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