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770號
TCDM,106,聲,3770,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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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70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受刑人陳俊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係不得易 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4),部分 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5 之轉 讓禁藥罪),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3款、第4 款之規定 ,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 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本件依卷內事證查無受刑人有向 檢察官請求就本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難謂合法,應予駁回。惟受刑人 若認此部分欲合併處罰,仍可依規定請求檢察官就此得易刑 處分之刑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為敘明。
四、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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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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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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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8日 │105年7月10日 │105年3月23日 │
│ │ │ │105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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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度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154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154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93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106年度訴字第13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1月15日 │105年11月15日 │106年3月30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4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5月18日 │106年5月18日 │106年6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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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8684號 │106年度執字第8684號 │106年度執字第10100號 │
│ ├───────────┴───────────┴───────────┤
│ │編號1至編號3,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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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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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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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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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26日 │105年10月底之某日 │ │
│ │105年12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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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5681號 │106年度偵字第56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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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7月18日 │106年7月18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7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否 │不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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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2813號 │106年度執字第12814號 │ │
│ ├───────────┤ │ │
│ │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 │ │
│ │8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7年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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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