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莊育文即環億實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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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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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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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樺瑩工業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叁拾貳萬貳仟零壹│0000000 │ │
│ │榮燦 │分行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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